檔案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
第 18 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5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
(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
(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
第三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第四條 新食品原料應當經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性審查後,方可用於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新食品原料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
第六條 擬從事新食品原料生產、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製報告;
(三)安全性評估報告;
(四)生產工藝;
(五)執行的相關標準(包括安全要求、質量規格、檢驗方法等);
(六)標籤及說明書;
(七)國內外研究利用情況和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八)有助於評審的其他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產品樣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條 申請進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在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材料時,應當註明其中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
第十二條 審查過程中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資料。
根據審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現場解答有關技術問題,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審查過程中需要對生產工藝進行現場核查的,可以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查,並出具現場核查意見,專家對出具的現場核查意見承擔責任。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參加現場核查的專家不參與該產品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表決。
第十四條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審查和許可的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審評機構提出的綜合審查結論,應當包括安全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審查結論,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與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性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根據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點,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來源;
(三)生產工藝;
(四)主要成分;
(五)質量規格要求;
(六)標籤標識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及時組織對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進行重新審查:
(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產生質疑的;
(二)有證據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審查的情形。
對重新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撤銷許可。
第十九條 新食品原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進行生產,保證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二十條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使用未經安全性評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且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新食品原料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並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撤銷許可,且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實質等同,是指如某個新申報的食品原料與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範圍和套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採用工藝和質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視為它們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實質等同性。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修訂解決了什麼問題?
(一)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義、範圍,進一步規範了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的食品原料屬性和特徵。新資源食品的名稱是《食品衛生法》中提出的,為與《食品安全法》相銜接,將“新資源食品”修改為“新食品原料”。
(二)進一步明確了研發新食品原料的目的。考慮到科學技術發展,今後還會有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義、範圍,進一步規範了新食品原料應當具有的食品原料屬性和特徵,避免一些不具備食品原料特徵的物品申報新食品原料。
(三)規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監督中心承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的申報受理和組織開展技術評審,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增加了新食品原料受理後即向社會徵求意見的程式。
(五)補充並完善了新食品原料現場核查要求。
(六)增加了新食品原料申請人隱瞞造假處理條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新食品原料許可。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辦法》名稱。將《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修訂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
(二)修訂新食品原料定義和範圍。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物品: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製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轉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取消生產經營和衛生監督相關內容。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不再承擔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任務,《辦法》將涉及生產經營和衛生監督相關內容取消。
(四)增加向社會徵求意見程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請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開其生產工藝及執行的相關標準等。
(五)規定新食品原料現場核查要求。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組織專家對新食品原料研製及生產現場核查並出具現場核查意見,省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同時還規定參加現場核查的專家不參與該產品安全性評估材料的審查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