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全市初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統一司法考試工作職責。
(三)新增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四)新增司法鑑定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鄭州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市律師、基層社會法律服務工作。
(五)監督全市公證工作。
(六)指導各鄉鎮、街道司法行政工作;負責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對刑滿釋放人員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鑑定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財務、信訪、檔案、保密、安全、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管理本系統的裝備;負責市人大、市政府交辦的提案催辦工作;組織全市的司法行政系統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工作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錯案追究、國家賠償等法制工作。
(二)政治處
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做好乾警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警備工作;負責機關人事、老幹部、工青婦、計畫生育等工作。規格副科級。
(三)宣傳教育科
指導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在全市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宣傳工作;負責全市黨政機關人員、企事業單位法律培訓工作。
(四)基層管理科
指導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對刑滿釋放人員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司法鑑定科
指導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監管;加強司法鑑定宣傳力度;積極支持、參與司法鑑定人協會工作。
(六)律師公證管理科
監督全市律師、法律顧問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監督管理全市公證工作;組織全市公證業務培訓。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新鄭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處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新鄭市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考核全市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辦公室設專職副主任1名,享受副科級待遇。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