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豐縣宗教局

(三)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民族地區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民族地區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工作,協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參與宗教團體負責人的考察和選拔推薦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局委員會、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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