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作者以紮實深厚的法學、新聞學理論功底為積澱,以敏銳的記者眼光,透視了近年來若干新聞法制現實和前沿熱點問題,涵蓋了新聞輿論監督、新聞報導與人格權、新聞侵權認定、新聞侵權責任、新聞侵權訴訟、新聞作品著作權等多個方面,並對著名新聞官司作了深入獨到的評析。本書是學習研究新聞法學的好教材、處理新聞糾紛的好幫手,特別適合記者、編輯、通訊員、法官和新聞、法學院系師生閱讀。目錄
序
一、新聞輿論監督
(一)輿論監督的法律地位與權利運用
(二)加強黨報輿論監督
加強黨報輿論監督是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需要
提高黨報輿論監督水平是黨報發展的需要
(三)輿論對“無過錯合理懷疑權”的誤解
誤解之一:“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是輿論監督的重大突破
誤解之二:“無過錯合理懷疑權”相當於“實際惡意”
誤解之三:記者享有“懷疑權”有利於輿論監督
(四)記者在輿論監督中的人身權保護
(五)如何處理公開審判與新聞報導的關係
二、新聞報導與人格權
(六)庭審直播利弊分析
西方不允許庭審直播嗎?
庭審直播干擾庭審嗎?
庭審直播使庭審走形式嗎?
傳媒怎樣監督司法?
(七)採訪權與拒絕採訪權
違法行為人沒有拒絕採訪權
黨政群負責人一般沒有拒絕採訪權
公眾人物一般也沒有拒絕採訪權
普通公民有拒絕採訪權
(八)引進公眾人物理論的局限性
公眾人物理論在美國並非定論
公眾人物理論與我國法律相牴觸
公眾人物理論違背新聞職業道德
公眾人物理論在實踐中的困境
對公眾人物人格權的限制
(九)如何處理隱私權與報導權衝突問題
(十)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死者有否名譽權的幾種觀點
死者名譽權應為生前名譽權
死者名譽權應由繼承人保護
怎樣保護死者生前名譽權
三、新聞侵權認定
(十一)評論作品侵害名譽權問題
對假醜惡現象進行公正評論不構成侮辱
對於媒體已報導事實進行評論不屬誹謗
(十二)新聞作品非侵犯隱私權的幾類情況
(十三)批評性報導基本內容失實的認定
主要事實失實
定性失實
大部分事實失實
被侵害人應有的社會評價降低
(十四)假新聞現象透視與對策
四、新聞侵權責任
(十五)新聞侵權的歸責原則
新聞侵權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媒體負有不同的審查核實責任
新聞侵權責任不適用公平原則
新聞侵權不適用“惡意”原則
(十六)國家機關在稿件上蓋章的法律意義
在稿件上蓋章(簽字)的行為是法律行為
在稿件上蓋章(簽字)者的訴訟主體地位
蓋章後是否免除媒體責任視具體情況而定
(十七)某些不真實新聞“有理”論是否有理
新聞源真實難以免除侵權責任
輿論監督的新聞是否可以允許不真實?
採取平衡手法也不宜放寬對真實性的要求
(十八)轉載和未註明新聞源作品的法律責任
轉載作品發生侵權的法律責任
未註明新聞來源作品的侵權責任
五、新聞侵權訴訟
(十九)受理新聞侵權訴訟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應區分新聞侵權與科學批評的界限
應區分新聞侵權與學術爭鳴的界限
(二十)新聞侵權訴訟管轄問題
(二十一)不應限制國家公職人員新聞侵權訴訟資格
(二十二)作者是新聞侵權案件的必然被告
(二十三)偷拍偷錄與證據使用的合法性問題
偷拍偷錄某些違法行為是合法權利
對合法行為進行偷拍偷錄的條件
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
六、典型案例評析
(二十四)陸俊名譽權案
發表犯罪嫌疑報導應證據確鑿
轉載虛假新聞的法律責任問題
新聞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問題
(二十五)媒體對“黑哨”事件的報導
不值得大肆炒作的“司法介入”
不經意的新聞審判
缺乏應有的平衡與冷靜
龔建平被批捕前後的媒體報導
七、新聞作品著作權
(二十六)報刊編輯修改權
(二十七)報刊編輯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編輯要注意作品的署名權
編輯要注意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對轉載作品要及時寄發稿酬
決定稿件刊用時及時通知作者
(二十八)誰享有新聞作品轉載的許可權
外國關於新聞作品不享有著作權的規定
外國保護新聞作品著作權的狀況
我國關於新聞作品專有出著作權的規定
(二十九)對簽訂新聞作品有償轉載協定的異議
簽訂轉載協定是畫蛇添足之舉
對轉載中的侵權行為如何追究
關於報刊社擁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建議問題
(三十)時事新聞應否適用著作權法
時事新聞的概念
時事新聞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八、其他
(三十一)如何認識新聞立法
新聞法是“雙刃劍”
我國新聞立法狀況
我國台灣地區“出版法”的廢止可資借鑑
(三十二)記協設立仲裁委員會問題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錄)(2001年10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覆(1988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