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音像出版、復錄、發行單位重新登記註冊和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年檢問題的通知

一、經審核准予保留的音像製品出版、發行(指總發行)、復錄單位,憑新聞出版署的批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重新登記註冊。 準予保留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憑新聞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歸口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重新登記註冊。 沒有批准保留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復錄業務的,一律予以變更登記,不準繼續經營音像業務。

新出聯字【1991】第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音像歸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整頓音像單位的通知》(中辦發[1991]2號)的要求,壓縮整頓音像單位的工作已進入重新登記階段。為做好音像出版、復錄、發行單位的重新登記註冊和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年檢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審核准予保留的音像製品出版、發行(指總發行)、復錄單位,憑新聞出版署的批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重新登記註冊。

準予保留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憑新聞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歸口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重新登記註冊。

二、音像製品出版、發行(指總發行)和錄像製品批發業務,限於全民所有制單位經營;錄音製品批發和錄像製品零售業務,限於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營(含上述單位之間舉辦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只允許經營公開出版的錄音製品零售業務。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一九九一年度的年檢工作,對專門從事音像製品出版、發 行、復錄業務的單位,審核辦理重新登記註冊。沒有批准保留的一律註銷登記。

對兼營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復錄業務的單位,重新審核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沒有批准保留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復錄業務的,一律予以變更登記,不準繼續經營音像業務。

對經營(含兼營)音像製品批發業務的單位,依據新聞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歸口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對經營(含兼營)音像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依據縣級或者縣級以上音像歸口管理部門的批覆檔案,重新審核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沒有批准何留音像製品批發 、零售業務的,一律予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具備的條件審核登記事項,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不予核准。

五、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者營業登記。無照經營的應按規定查處。核准登記的音像製品經營權,不準以委託、聯營、合作等名義轉由他人行使,否則對雙方均按超範圍經營處理。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