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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蘇格蘭人喜歡追根溯源。因此,當我於1979年秋天應邀到西北大學主持羅森塔爾講座(Rosoenthal Lectures)時,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搞清楚這個講座的前任主持人是誰。這既令人興奮,又使人惶恐。興奮的是人們會認為我有能力加入到主講人的行列,惶恐的是人們的這一想法是大錯特錯了。但是,我仍然感到特別榮幸,因為1977年的講座主講人是我心目中的英雄。對於今天活著的人來說,我們的共和國最對不起的人要算A·考克斯了。在今天看來,對華盛頓上流社會中的道德敗壞之輩所發生的事,就像古希臘悲劇的結局一樣有其必然性。[1]但是,在考克斯先生冒著被以合眾國總統為首的權勢顯赫、狂妄自大、心腸狠毒的一夥人毀滅的危險,毅然進行最後的孤軍奮戰的那個時候,還看不到這樣的必然性。
在一個注重功利的時代,他像一個滿懷勇氣、睿智、責任感和堅定的原則性的巨人一般鶴立雞群。我感到幸運的是,我只是
作為一個琺律研究人員步其後塵,不再會面臨他當時在華盛頓時所遭遇的嚴酷的處境。然而,在我寫作這本書的全過程中,我始終感到,僅僅從學問上追隨於他,已是一項需要付出很大努力的任務。
本書的書名是一個隱喻,對此不必太較真,就如同對格蘭特.吉爾摩的《契約的死亡》一樣。“社會契約”這一術語已有約定俗成的用法,一些同事勸我不要用它做書名,以免引起誤解。經過認真考慮,我還是保留了這個題目。我希望書中的次目會避免各種歧義。
隨著相互聯繫的契約關係發展到以及通過民族國家發展到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那種認為總體上看,現代契約關係類似於盧梭等人的“社會契約”的觀點,就更有道理了。我相信,本書第三章關於杜爾克姆的討論及其他部分的論述會說明這一點。但是,我之所以堅持使用這個書名,還在於我回憶起了英國人最近對“社會契約”一語的運用。卡拉漢政府用它來描述同工會之間關於生產力和工資限制的協定。(公眾認為工會違反了那個“社會契約”顯然是柴契爾夫人在1979年獲勝的一個主要因素。)我認為,使用這個陳舊的術語反映出了一個老練的政治家的感覺,那就是現代契約關係從總體上說是盧梭的概念的活生生的翻版,並且這種看法已被公眾廣泛接受,雖然他們有些人從沒有聽說過盧梭,或從不知道有這樣一個術語。只有這一次我和卡拉漢先生可說是不謀而合。
1979年,牛津工會就權力的轉移問題進行辯論。在評論the Lord Pnvy Seal(普拉維·希爾勳爵)時,認為他既不是lord(意思是君主),又不是privy(意思是茅坑),也不是seal(意思是印章)。同樣,也可以說,新社會契約(the New SociM Contract)既不新(new),又不是社會的(social),也不是契約(contract)。
新社會契約一點也不新——實際上它是最古老的契約。不過,它的古老的面目被其衍生物(mutated consins),即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的契約及Pothier,Langdell,Pollock,Holmes,Williston的古典契約法一時的光輝所遮蓋了。
新社會契約也非霍布斯、洛克或盧梭意義上的社會性;它不是——除非就其神秘的含義而言——那種把社會聯合起來的基本契約。
最後,新社會契約也不是這樣一些法律學者心目中的契約,他們聲稱契約已經死亡,將被它的兄長和繼承人“侵權行為”埋葬。
但是,使用這個書名絕不是玩什麼花招。新社會契約在某些方面的確是新的。這種契約概念既不是實證主義經濟學或實證主義法學的契約,又不是亨利·梅因身份概念的復原,也不是格蘭特·吉爾摩的侵權行為概念的俘虜。
同樣,新社會契約從兩個重要的意義上講也是社會性的。它包含了其內部的社會關係,它在西方國家和發達社會主義國家都是社會的基本社會經濟工具。
最後,新社會契約也是一種契約,如果從契約這個詞的初始根源來對它加以界定的話。
《新社會契約論》分為三章。第一章“契約的性質”闡述契約的根源,它的安排未來交換的功能,以及契約的兩種極端的類型的模式:個別性交易和契約關係。這一章是對我已發表的作品的縮簡和修訂,是下面兩章的基礎。第二章“中間性約規範”討論契約的規範性質,我將討論實證主義意義上的規範性這個矛盾。第三章“關係性契約法”運用前兩章展開的觀點處理一些現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