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

一、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是自治區青年企業家的民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成立於1985年,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共青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協會以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提高青年企業家素質,挖掘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溝通青年企業家與政府部門聯繫,為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諮詢融資等服務,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推薦青年企業家與國外港澳台地區企業進行合作交流考察研究訪問學習,引導青年企業家為自治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多作貢獻”為宗旨。
協會自成立以來,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主動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以服務青年企業家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為已任,通過廣泛招商,為區內外青年企業家內引外聯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承辦“青年企業家西部行——新疆經貿考察活動”,組織開展自治區傑出(優秀)青年企業家評選活動;採取聯辦、委託等形式,舉辦培訓班;通過積極組織各類型專題講座、論壇等形式,為會員提供服務,邀請多名國內外知名專家為會員進行經濟專題的講座,開展青年企業家論壇等;編輯出版了《新疆青年工作·改革開放三十年新疆青年企業家成果展專輯》,多年來,協會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先後被中國青年企業家協會授予“協會建設成就獎”。
協會誠意為我區具有發展潛力的成長型企業,願意成為共青團朋友的青年企業家搭建平台,提供服務。協會擬於2011年11月召開換屆大會,敬請有意加入協會者於2011年10月30日前與本會秘書處聯繫。

二、章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簡稱青企協),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的民眾組織,是共青團聯繫青年企業家的橋樑和紐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新疆青年聯合會、中國青年企家協會和新疆企業管理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標準中文簡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企協;英文譯名為:XinJia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XJYEA。
第三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烏魯木齊市建設路112號,郵編:830002
第四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青年企業家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服務,充分履行溝通交流、促進發展、維護權益等職能,引導青年企業家為自治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多做貢獻。
第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年企業家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和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青年企業家提高綜合素質,培養、表彰、宣傳優秀青年企業家典型,促進青年企業家隊伍健康成長;
2.幫助青年企業家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繫,為青年企業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資金等服務;
3.舉辦經貿考察活動,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經濟協作;
4.組織青年企業家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有關團體、企業家尤其是青年企業家進行合作交流;
5.反映青年企業家的意願,維護青年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6.指導各級地方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行屆期制。
第八條 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和經營管理才能;
2.自願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協會工作,積極為協會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3.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照章納稅,企業社會形象良好;
4.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中國公民;
5.年齡不超過45周歲(含);(擔任協會領導職務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6.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業績突出,企業規模和企業綜合效益在本地區或本行業有較大影響的。
第九條 所從事工作與企業經營管理關聯度較高的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以及港澳台等方面人士,可成為青年企業家協會的特邀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1.申請。申請入會的會員須經本人申請,所在企業或單位的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提交書面入會申請(填寫由本會秘書處統一製作的入會申請表)
2.推薦。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團委、青企協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3.考核。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團委、青企協秘書處及申請人所在企業須填寫考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4.審批。本會秘書處審核後報會長批准;
5.入會。本會秘書處向新會員下發入會通知書,並頒發會員證。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本會秘書處對個人會員進行重新認定,對未能成為新一屆會員的,授予其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5.有權被推薦參加中青企協和自治區青企協的各種評比,獲得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聲譽;
4.按本會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5.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三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有關行業的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經同級團組織同意後,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可按要求推薦本會理事、常務理事人選;
5.有權被推薦參加中青企協和自治區青企協的各種評比,獲得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維護本會聲譽;
4.積極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
5.按本會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6.團體會員的個人會員須在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都有退會的自由,退會前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會長辦公會確認。退會後的個人會員應交回會員證。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會長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 、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一般每三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提前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理事會;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一致,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委託代表參加表決。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一般採用集中方式召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組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2.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4.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5.屆中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增補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
6.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7.行使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採用集中方式召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2.研究、討論、部署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3.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工作述職;
4.增補特邀副會長、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書長和各內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5.吸收會員;
6.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7.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3.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實行指定席位制,由共青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書記兼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實行指定席位制,由共青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城市青年工作部部長兼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日常財務審批;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2.實施工作計畫;
3.負責會員管理工作,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4.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5.管理經費收支;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徽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徽為奮飛的海鷗環抱著兩顆閃光的金星,海鷗的翅膀形成象徵企業的齒輪,意喻著本會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踐中奮勇搏擊,不斷進取,摘取“青年企業家之星”和“企業之星”。會徽的整個造型由“青企協”三個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QQX”組成。各地州青年企業家協會的會徽要與本會的會徽相統一。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及全區各級青年企業家協會組織在召開大會、舉辦重要活動時必須懸掛會徽。個人會員可以佩戴會徽。會員證、會員名片、有關重要宣傳物品等可以加印會徽。
第二十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佩戴的會徽由本會秘書處負責統一製作,任何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不得擅自製作。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個人會員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數額根據會員在協會中的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自治區青企協會員會費標準為:副會長8000元/年,常務理事5000元/年,理事3000元/年,會員1000元/年。每屆理事會為期三年,會費一年一繳;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協會章程與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為準。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