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新增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登記、託管職責。
(二)新增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項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二)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區金融運行情況,制定自治區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與政策建議。
(三)按照國家要求,負責對自治區和各地、州、市出資設立的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管理,控制風險,督促規範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
(四)負責自治區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對全區信用社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並通過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實現對全區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
(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六)負責地方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中央金融機構、各駐疆機構的業務聯繫和信息交流,建立區內各金融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七)負責研究提出自治區企業上市發展規劃,支持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發展的政策建議,做好後備上市企業的篩選、培育、服務和推薦工作,督促落實自治區促進上市公司發展有關政策,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有關問題。負責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登記、託管工作。承擔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金融辦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處理機關日常綜合性政務、事務;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秘、機要、宣傳、信息、文印、印鑑、檔案、財務、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外事、接待、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金融處協助國家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實施有效監管,防範化解農村信用社風險;協調和組織其他地方金融機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發展規劃;積極引進有實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研究制定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金融合作,建立聯動機制,抓好督查落實。
(三)企業處負責自治區企業上市推進工作,指導自治區企業上市發展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有關重大資產重組、增發新股、發行債券等工作;負責自治區上市後備企業的遴選、培育和發展工作;負責對自治區金融投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配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負責與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業務聯繫與信息交流。
(四)保險處負責全區保險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協助國家監管機構對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及各類保險機構的聯繫和溝通,協調解決保險機構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研究制定自治區保險業發展的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推動保險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引導、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服務支持力度;協助有關部門防範保險機構風險,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負責與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業務聯繫與信息交流。
(五)政策法規處負責綜合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金融發展改革動向,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制定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的意見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大和政協代表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協助開展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全區農村信用工程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4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