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8號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3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2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5年4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套用、技術創新服務、科學技術普及、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堅持科學發展觀,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遵循原始創新與引進創新相結合、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相結合、高新技術研究與適用技術研究相結合的原則,圍繞科教興新戰略,構建特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新疆。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全區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機制,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州、市(地)、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決策和諮詢機制,加強軟科學研究。在制定與科學技術有關的計畫、政策和措施時,應當通過諮詢和論證的方式,聽取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制度,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環境。
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鼓勵支持和發展同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加強引進技術、人才、資金等創新要素。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自治區境內創辦合資、合作研究開發機構、開放型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發揮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在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文化素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重視少數民族傳統工藝技術發展,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科學技術知識宣傳,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技書刊、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
第十條 自治區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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