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在2003.03.06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數值,適應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進行更新、補充、拓展,完善知識結構,培養創造性思維,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創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條 繼續教育遵循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學用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體現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以適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展和專業技術人員提高素質的需要。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工作;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相關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學習時間不少於12天。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國家規定實行學分制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制定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和繼續教育學習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並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學習條件;

(三)檢查、登記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統計資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繼續教育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二)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三)享受所在單位提供的學習經費和其他學習條件等待遇;

(四)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可以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投訴。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按照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接受所在單位對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情況的檢查登記;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連續脫產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約定接受繼續教育的費用以及為本單位服務的期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可以通過以下形式進行: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繼續教育基地辦學的進修班、研修班、培訓班;

(二)參加高層次的學歷教育或者攻讀學位;

(三)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實地學習;

(四)參加國內外學術講座、學術會議;

(五)出國進修;

(六)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協會(學會)、大中型企業可以在其培訓場所建立繼續教育基地。繼續教育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機構以及從事繼續教育管理的專(兼)職人員。

(二)有從事本專業繼續教育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實踐經驗或者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有健全的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教學場地和必要的教學設施。

繼續教育基地由自治區、州、市(地)人事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認定。

第十三條 人事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定期對繼續教育基地進行檢查。未達到繼續教育基地條件的,不得從事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的教材,應當採用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通用教材。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情況在繼續教育證書上連續記載。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學習情況是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主要內容和聘任職務、晉升職稱的必備條件。

繼續教育證書由自治區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六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繼續教育所需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權利受到侵害,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投訴的,接受投訴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不履行繼續教育職責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期限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其所在單位可以向其追償繼續教育學習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緩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新政函[1992]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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