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行政複議工作程式

(七)作出地震行政複議決定的時間。 法規處負責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 (三)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為了正確、及時、公正地審理地震行政複議案件,保障和監督地、州、市防震減災部門有效地實施地震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式。
一、受理、立案
法規處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符合立案條件的,製作立案呈報表,報局長審批。局長審批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二)對行政複議申請手續不齊全或證據材料不足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充;申請人拒絕補充或補充的材料達不到立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取回申請材料;申請人不取回或仍堅持行政複議的,視為未申請;
(三)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
(四)對不屬於地震行政複議的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己立案的行政複議案件,法規處應自行政複議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行政複議通知書,同時告知被申請人在收到行政複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或其他有關材料,對逾期不答覆或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或其他有關材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消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調查取證
立案後,法規處從速組織複議調查,調取證據,弄清事實。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三、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
調查取證,事實查明後,法規處應當起草行政複議決定書(草稿),行政複議決定書(草稿)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複議的理由及複議請求;
(三)證據(調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
(四)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五)複議決定和依據;
(六)不服地震行政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作出地震行政複議決定的時間。
四、行政複議審議
行政複議決定書(草稿)完成後,法規處應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召開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將行政複議決定書(草稿)及證據等有關資料交領導小組審議,歸納匯總審議意見,交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批。
法規處負責根據審議意見,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送局長簽發。
地震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自受理地震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五、送達
法規處負責將地震行政複議決定書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取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收的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行政複議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己指定代收人的,應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將行政複議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郵寄送達行政複議文書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行政複議決定。
六、執行
法規處負責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逾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法規處負責協同有關處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建議給被申請人行政處分。
七、編寫結案報告
在行政複議決定執行後,由法規處負責編寫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辦理案件的起止時間,辦案人員;
(二)辦理案件的主要過程;
(三)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辦理案件的經驗教訓及應當引起重視的問題。
八、整理案卷並歸檔
案件辦理完畢後,法規處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檔案和材料,經局長核准後歸檔。
主題詞:司法 複議 程式 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辦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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