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有關行政執法處室發現或者接到民眾舉報的有關違法行為或者上級機關及其領導人批示的民眾來信後,立即進行初步調查,認定不構成地震行政違法案件的,回復舉報人或批辦機關,整理材料歸檔;認定地震行政違法事實成立的,在3個工作日內,徵求法規處意見,填寫立案呈批表,經局長簽字後,正式立案,並指定2名以上地震行政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二、調查取證
立案後,有關行政執法處室應當從速組織調查取證,查清違法事實真相,取得足以證明當事人行為違法的證據,並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依據、理由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調查取證過程由有關處室負責,法規處參與。
在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調查結束,應由被調查者核閱調查筆錄並簽字;被調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由2名以上現場調查人員簽字並註明理由。
三、編寫調查報告
負責調查取證的處室,在完成調查取證程式後,應當編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調查取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主要違法事實;
(三)證據(調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照片、錄音、錄像資料等);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調查報告完成後,連同立案呈批表、證據等有關資料移交給局法規處。
四、行政處罰審議
調查報告完成後,法規處應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召開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將有關處室提交的調查報告及證據等有關資料提交領導小組審議,歸納匯總審議意見,提交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
調查報告經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後,法規處負責根據審議意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局長簽發。
五、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法規處負責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取得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證。
受送達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單位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地震局法規司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或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行政處罰的執行
法規處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行政複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規處負責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編寫結案報告
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後,法規處負責編寫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辦理案件的起止時間,辦案人員;
(二)簡要案情及調查經過;
(三)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情況;
(四)辦理案件的經驗教訓及應當引起重視的問題。
八、整理案卷並歸檔
案件辦理完畢後,法規處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檔案和證據,按照歸檔的要求製作案卷,經局長核准後歸檔,並於地震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30日內向中國地震局法規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