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再生育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再生育管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
第三條 縣(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是再生育管理的審批機構。
第四條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表》(附屬檔案1)。
第五條 要求再生育的申請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戶籍證明;
(2)夫妻雙方單位或戶籍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情況證明和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
(3)男方是異地戶籍的,需出具其戶籍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情況證明,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
第六條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提供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二等甲級以上《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相當等級《因公傷殘證》以及證明材料;
(2)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明;
(3)井下作業人員單位證明;
(4)夫妻雙方獨生子女證明;
(5)烈士獨生子女證明;
(6)州(地、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鑑定。
第七條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提供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再婚前的《離婚證》或縣以上人民法院離婚案《民事調解書》;
(2)城鎮夫妻雙方單位或戶籍地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農村夫妻雙方戶籍地鄉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
第八條 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經單位或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審查核實後,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再生育管理小組審批。
第九條 再生育管理小組由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紀檢監察、政策法規等有關人員組成,並報州(地、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再生育管理小組定期召開審批會議,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十條 再生育管理小組在30天內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做出審批決定,並將《再生育子女審批通知書》(附屬檔案2)送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
第十一條 單位或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應將《再生育子女審批通知書》製作副本備案,原件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者本人。
第十二條 對居住在偏遠地區的申請人,再生育管理小組可將審批結果先電話告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部門向申請人轉達,後發出《再生育子女審批通知書》。
第十三條 縣(市)再生育管理小組每次審批後,應將申請人相關申請、證明材料、審批結論等資料製作副本報州(地、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州(地、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縣級再生育管理小組的工作要加強指導、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計畫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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