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概要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0〕56號。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新兵發〔2009〕10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兵團、師勞動保障部門開發或認定,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不同於正規就業的崗位,人員能進能出,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有兩類:一是社會公益性崗位。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員、公安協警員、環保協管員、計生協管員、基層工會協管員、城管協管員、衛生清潔員,以及各師確定開發的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公益性崗位,其中勞動保障協管員可作為特定公益性崗位;二是社區公益性崗位。包括:社區安全保衛、社區衛生保潔、社區公共環境綠化、停車場管理、社區公共設施維護、社區文化、社區教育、社區體育、社區托老、“雙語”幼稚園保育員以及各師允許在社區內開發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為兵團管轄區域內具有城鎮戶籍關係、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零就業家庭、夫妻雙方失業家庭、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二)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三)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四)就業困難的大中專畢業生。

(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失業人員。

(六)因地方政府或兵團征地等特殊情況失去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一般採取自願申請,按照“人適其崗、崗適其人、公開擇優、組織安置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開發

第六條 兵團制定公益性崗位開發領域、範圍、安置對象、待遇水平、崗位補貼、社保補貼標準。各師負責確定其他公益性崗位開發項目,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人員能進能出、能升能降的激勵機制。

第七條 社會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由師就業和職業培訓領導小組認定。社區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由社區或用人單位開發,報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第八條 各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益性崗位認定數量,安置就業困難和就業援助對象的狀況,確定人員安置計畫,定期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情況。

第九條 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務部門根據各師公益性崗位開發總量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狀況,按政策規定,核撥公益性崗位補貼,並督促政策執行,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勞動關係

第十條 聘用到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由用人單位管理,也可以委託勞務派遣組織管理,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組織)應與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就業人員通過勞務派遣組織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勞務派遣組織要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定,與就業人員簽訂公益性崗位勞動契約。聘用人員根據勞動契約履行職責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一條 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試用期最長為一個月,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就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正式聘用後試用期計算為工齡。公益性崗位勞動契約實行一年一簽制,期滿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者,本人自願可簽下一年勞動契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需要解除勞動契約的,當事人雙方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協商後可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 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要求流動或不勝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需要解除勞動契約的人員,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組織可按法定程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申報空崗信息,按聘用程式遞補新人。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勞動契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行確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工資標準。兵團一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確定崗位補貼水平。各師可根據公益性崗位不同的工作量、就業人員工作表現和學歷、能力、工作年限等要素,適當劃分不同待遇檔次,並建立正常的崗位薪酬增長機制。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為勞動契約履行期限。

第十五條 對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崗前免費培訓,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按自治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執行。具體按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兵團財務局《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兵勞社發〔2009〕21號)執行。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不含個人應繳部分)從師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十七條 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二年以上的人員,參加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應聘時可視同經過基層鍛鍊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五章 公益性崗位的管理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按屬地管理原則歸由所在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由社區或用人單位開發使用。

第十九條 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並認真實施下列配套管理辦法:公益性崗位開發的認定辦法;空崗遞補和統一調配辦法;檔案保存、台賬管理及目標考核辦法;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申領核發管理辦法和定期檢查監督辦法。

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符合政策規定。人員招聘和管理工作要公開、公平、公正,兵團和各師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輿論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組織要按季編制報送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審批匯總表,以及報送繳納社保憑證、發放補貼憑證等,並要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務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嚴格各類補貼核發和經費管理,對虛報冒領、騙取補貼經費、玩忽職守等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責任。

第七章 特定公益性崗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特定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為加強團場(街道、社區)等基層勞動保障平台的公共服務能力,開發的勞動保障協管員崗位。

第二十四條 特定公益性崗位的安置對象是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不限於就業困難對象,年齡在35歲以下,其他條件和具體招錄辦法由各師確定。

第二十五條 特定公益性崗位由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團場(街道、社區)基層就業工作平台具體情況統一開發、管理,核撥崗位補貼、社保補貼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特定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不受三年政策期限限制。

第二十七條 特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為基準,根據上崗人員職業能力水平、工作績效、工作年限等因素分級設定,並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保持同步增長,保證工作人員享有合理的工資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師確定。

第二十八條 特定公益性崗位管理的未盡事宜參照本辦法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師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此前兵團相關規定中不一致的條款,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兵團就業和職業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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