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是伴隨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成立、發展和壯大而成長起來的。

基本信息

機構職責

兵團分院行使除死刑二審案件之外的高級法院的審判執行職能,師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地州一級中級法院的審判執行職能;墾區人民法院行使縣級基層法院審判執行職能。兵團分院業務上受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同時監督指導所屬中、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黨政工作接受兵團黨委的領導。

歷史沿革

1954年10月,兵團正式組建並成立軍法處,下屬10個師級單位設立軍法處,行使刑事審判權,並肩負著對全國罪犯改造工作。1956年8月,兵團各級軍法處改建為軍事法院,隸屬新疆軍區軍事法院領導,依法審理刑事及部分民事案件,並擔負改造、教育在押罪犯的任務。1975年3月,兵團建制被撤消,兵團各級軍事法院相應併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地、州、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1981年12月,兵團恢復建制。1983年11月,兵團法院恢復建立。恢復組建後的兵團法院按三級設定,行使普通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審判業務從以刑事審判為主轉變為以刑事審判、民商事審判和執行為主的共同發展時期。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正式確定了兵團法院的法律地位。從此,兵團法院正式納入了全國普通人民法院序列。2000年5月,兵團各級法院改五角星印章而啟用國徽印章。2005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關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權問題的若干規定》,正式確定了兵團分院作為高級法院的審級地位。

部門設定

兵團法院系統現設有三級43個人民法院,其中,作為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兵團分院設在烏魯木齊市,在全區13個地州市所在地的師設有13箇中級人民法院,在農牧團場相對集中的墾區設有29個墾區人民法院和37個人民法庭。現有編制1292名,其中:分院編制87名,13箇中級法院編制416名,29個基層法院編制78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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