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根據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新疆律師協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新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大會職權;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責。
秘書處:是新疆律師協會常設工作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主要是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決定及律師協會日常工作。
專門工作委員會: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主任均由執業律師擔任。主要負責研究、審查和擬訂有關律師業自律規則、議案並且處理相關事務的工作機構。新疆律協現設17個專門工作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主任均由執業律師擔任。主要負責新疆律師業務指導,並就自治區立法、司法活動及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制定新疆律師從事相關業務的行為準則、規範。新疆律師協會現設11個專業委員會。
領導成員
新疆律師協會第七屆常務理事
會 長: 金山
副 會 長: 桑雲(常務)、 關勇、 安尼瓦爾·阿不都古力、 潘曉燕(女)、張偉民、吳波
常務理事:蔣家開 艾合買提江·阿布都克然木、楊進、馮念仁、宋冰(女)、康建長、王惠民、羅鵬、蔡寶才、欒德新
互助救濟辦法
一、宗旨和目的:
為體現律師業“同行互助、同業自救”精神,對死亡、因公致殘和身患重症及目前醫學尚無法治癒的疾病的律師本人及其家屬給予經濟幫助和精神撫慰,特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互助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二、互助的對象: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已在本年註冊並繳納當年會費及互助金的律師。
三、互助的範圍:
1、互助對象意外死亡的(包括因病或自然死亡);
2、互助對象致殘的;
3、互助對象患重症和目前醫學無法治癒的疾病的。
四、互助基金管理機構:
1、自治區律協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審核和發放;
2、互助金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七人,委員由新疆律協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中提名,理事會通過;
3、互助金管理委員會的活動受新疆律協理事會的監督。
五、互助金來源:
1、個人繳納:每名律師應當按每年24元的標準繳納;各地、州、市和兵團律師協會負責向會員收取並繳納至新疆律協;
2、新疆律師協會互助金最低基數保證為10萬元。如律師個人繳納部分不足10萬元,差額部分由新疆律師協會補足;如互助基金超過10萬元,超出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機構捐贈。
六、申領互助金的方式和期限:
互助金申領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提出救助申請;
因意外事故致死、致殘的申請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重症及目前醫學尚無法治癒疾病的申請期限為:首次檢出該病的醫院診斷證明簽署之日起一年內。
七、互助金的申領程式:
律師事務所在申請期限內向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救助的書面申請;同時應提供醫院就診、住院的票據、住院卡、致殘診斷證明、醫院死亡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並由所在地律協或律協聯絡員會同一名新疆律協理事出具證明,一併報新疆律師協會。
八、互助金的發放程式及金額:
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在收到上列證明檔案後,應儘快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同意給予2000元至20000元救助或不同意給予救助的決定。
特殊情況經互助金管委會研究決定可超出上述最高限度。互助金為一次性發放。
九、凡弄虛作假騙取互助金者,一經查實,除追回全部互助金外,互助金管委會有權對有關人員在五年內拒絕其互助金申請的要求,同時將有關情況向全區律師通報。
十、互助金每年繳納一次,應在註冊時繳納。
十一、附則:
《互助金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另行制定。
本辦法由自治區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會長辦公會議規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決策程式,明確會長辦公會議的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律師工作、律協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機關及全國律協有關律師工作、律協工作的決定和指示;
(二)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三)討論、審定提交常務理事會議批准的有關全區律協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研究、制定律協年度工作要點,提交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審議、批準律協會議計畫;
(六)審議、批准財務預算外的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各項會費開支;
(七)聽取律協機關關於業務工作的情況匯報,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
(八)研究決定兵團、各地、州、市律師協會向自治區律師協會請示的重要問題,做出批覆;
(九)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
第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議題應在會議前7天由執行機構通知全體會長、副會長。
第五條 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時,出席會議的人數必須在四人以上方為有效。
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與會長辦公會議議題有關的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六條 與會長辦公會議討論議題有關的負責人或具體承辦人,應當對討論事項作充分準備,並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回答有關問題。
第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必須認真執行。如在實際執行中因故需要改變原決定,應當提交會長辦公會議重新討論決定。
第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須編寫會議紀要,並印發各與會人員及有關單位。
第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記錄應有參加會議的會長、副會長簽名。
第十條 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的秘密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會費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與使用,保障新疆律師協會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職責,保證新疆律師協會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新疆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執業的各律師事務所和各地、州、市律師協會為新疆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新疆律師協會會員向本協會交納會費。
第三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
第四條 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
(一)、個人會員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
1、烏魯木齊地區的個人會員(包括新疆律師協會直屬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在烏魯木齊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1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級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上述城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800元;在奎屯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按地州市所的標準執行,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因屬貧困地區不在此列。
3、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包括在各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縣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兵團律協所屬各墾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400元;
4、在被確定為國家級貧困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人數不足三人的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以及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個人會員暫免交納個人會費。
5、主要以本民族語言文字執業的少數民族律師,在年檢註冊當年生育的女律師,以及兼職律師按其本地區會費收繳標準減半交納個人會費;自2008年起在年檢註冊當年新執業的律師免繳個人會費,在次年按其本地區會費收繳標準減半交納個人會費,第三年起按其本地區會費收繳標準全額交納個人會費。
(二)、團體會員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
1、烏魯木齊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包括新疆律師協會直屬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在烏魯木齊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其中執業律師十名(含十名)以內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15000元;執業律師十一名至二十名(含二十名)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20000元;執業律師二十一名至三十名(含三十名)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25000元;執業律師三十一名以上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30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級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在上述城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10000元;在奎屯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按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標準執行。
在塔城、和田、阿勒泰和吐魯番地區以及博爾塔拉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因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所限,按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標準減半執行,暫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5000元,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因屬貧困地區不在此列。
3、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包括在各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縣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各墾區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2500元;
4、在被確定為國家級貧困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人數不足三人的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各縣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按每名執業律師200元的標準交納團體會費。
(三)、新疆律師協會所屬的兵團及各地、州、市律師協會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所屬律師事務所交納會費的適用標準適當上調;對個別律師事務所因特殊原因需對其交納會費的適用標準適當下調的,須報請新疆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新疆律師協會所屬的兵團及各地、州、市律師協會作為團體會員單位按年度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其應收繳會費的40-50%。
第五條 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辦法
(一)、新疆律師協會所屬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於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將會費上交新疆律師協會,其中:
1、各律師事務所按照其當年擬申報年檢註冊的律師人數,在當年的三月一日前,根據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向其歸屬的兵團或各地、州、市的律師協會交納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尚未成立律師協會的各地、州、市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和新疆律師協會直屬律師事務所直接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
2、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應按照本地區當年擬申報年檢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數,在當年的三月十五日前,根據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其應收繳會費的50%。
3、兵團律師協會應按照所屬各律師事務所當年擬申報年檢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數,在當年三月十五日前,根據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其應收繳會費的40%。
(二)、新疆律師協會對會費交納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對未完成應交納會費數額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新疆律師協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責令限期交納會費;
2、予以通報;
3、停止享受新疆律師協會舉辦的各項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
5、對拒不交納會費的,建議律師註冊管理部門暫緩註冊、不予註冊或採取其它相應的措施。
(三)、新疆律師協會根據會費收繳情況,於當年律師年檢註冊前十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律師註冊管理部門提交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年檢註冊建議名單。
第六條 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除保證協會職能運轉所必需的費用外,在執業保險、互助基金、業務培訓和會員福利事業等項支出應公平地用於全體會員,並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
1、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費;
2、召開新疆律協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業務研討會等;
3、維護會員合法執業權益、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活動;
4、為會員提供政治、業務學習資料;
5、會員的獎懲工作;
6、國際、國內交流與聯絡活動;
7、開展各專門委員會、業務委員會活動;
8、律師協會機關的日常支出;
9、下撥新疆律師協會聯絡部的工作費用;
10、下撥新疆律協直屬律師事務所工作部的工作費用;
11、撥付新疆律師協會所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律師執業保險費用和互助金;
12、與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交流活動費用;
13、舉辦會員福利事業和會員聯誼活動費用;
14、《新疆律師》辦刊及印刷費用;
15、支援貧困地區會員活動;
16、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其他支出。
以上1-15項費用開支不得低於當年收繳會費的70%。
第七條 新疆律師協會建立會費收支帳戶,按照國家的有關財會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會費管理實行公開制度:
1、成立財務委員會,負責會費收支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2、實行會費預算、決算制度。每年的會費收支預算都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年終進行決算,並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的情況;本屆會費的收支情況由理事會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3、會費收支情況按年度於次年的一月份委託有資質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常務理事會。
第九條 新疆律師協會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費,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按所屬律師事務所當年年檢註冊的個人會員人數計算,承擔50%;兵團律師協會按所屬律師事務所當年年檢註冊的個人會員人數計算,承擔60%。
執業保險所涉及的費用由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按其留取會費的比例分擔。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新疆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