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韓俊波,男,原籍河南。2009年7月7日中午,韓俊波、劉波等人聽信他人傳言,結夥追打無辜民眾,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後果嚴重,其中韓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兇手,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劉波系從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犯罪經過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韓俊波、劉波等人聽信他人傳言,手持棍棒等物在烏魯木齊市西八家戶路附近將無辜民眾肉扎洪·艾買提、庫爾班·買買提追打至民宅樓頂。韓俊波使用螺紋鋼將肉扎洪·艾買提打倒在地,又對庫爾班·買買提進行追打,迫使庫爾班·買買提跳樓造成輕傷。韓俊波又返身持螺紋鋼猛擊肉扎洪·艾買提的頭部,致肉扎洪·艾買提死亡。其間,被告人劉波亦使用棍棒對肉扎洪·艾買提進行毆打。
2009年10月15日,法庭審理認為,韓俊波、劉波兩人聽信不實傳言,結夥追打無辜民眾,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後果嚴重,其中韓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兇手,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劉波系從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專家解讀
2009年10月15日,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新疆法學會理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暴力恐怖犯罪與新疆穩定》項目主持人白莉,以及該所原所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連振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任何人犯罪,無論是什麼民族、什麼身份,都應該平等地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任何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這是憲法所賦予所有公民的公平權利。
對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新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這是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文明、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
徐淳表示,目前,社會上有些人對韓俊波案的處理認為有失公平,該怎樣看待呢?我們知道,在“7·5”事件中,受到傷害的,幾乎都是無辜民眾,而韓俊波所傷害的,也是兩名無辜民眾,而非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暴徒。退一步講,韓俊波傷害的即便是暴徒,從法律角度來說,也有一個“正當防衛”的限度。即只有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實際上,韓俊波的行為,既非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也不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象更不是不法分子,因而,他的行為顯然構不上“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確切地說,其行為並無“防衛”可言。
原始、封建社會下,那種“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復仇”思想,是一種古老野蠻的刑法報應思想。以暴制暴有違中國現行法律。試想,如果社會以“以眼還眼”的方式允許暴力存在,那么,韓俊波的行為,和那些暴徒又有何不同?社會中的各種矛盾衝突不可避免,但如何解決才是最重要的。能夠合理合情合法的理性解決,才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體現,也是彰顯公平的最好體現。
記者:“7·5”事件第一批公訴案件經兩審判決後,最終有9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法律程式,在最高院對死刑立即執行核准期間,有民眾提出,韓俊波的辯護律師既然在庭審時提出了“罪不至死”的減輕處罰辯護,為何最終還是被法院依法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新疆律師協會副秘書長、《新疆律師》雜誌社副總編任德志: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是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否則,辯護律師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但是,並不是辯護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就一定取信或採納。畢竟,在刑事訴訟案件中,辯護律師是出於維護被告人的利益,為被告人服務的,其辯護觀點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考慮的。與之相對應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有罪甚至罪至死刑的公訴,維護的是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規定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進行公開抗辯,就是為了查明事實真相,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所以,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上發表的對於案件的看法,最終都要經過法庭審理後,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綜合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依法作出判決。如果辯護律師的意見就是最終結果,那就沒有必要存在法庭審理了。而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能判定其有罪或是無罪。因此,韓俊波的辯護律師即便是在庭審時提出了“罪不至死”的減輕處罰辯護但法院在查明事實後,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後果,作出依法判處死刑的判決,是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作出的公正判決,這一判決結果也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