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是致力於服務滬疆兩地上海企業、為滬疆兩地經濟發展牽線搭橋,加強滬疆兩地溝通交流合作,經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民政廳批覆的社會團體組織,自成立至今已正常運作至第二屆理事會。商會機構設定:商會理事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會員。
商會宗旨:加強滬疆兩地之間的交流合作,做好內引外聯,擴大東聯西出,致力於為上海在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上海在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上海在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樹立良好的上海在疆企業形象,組織上海在疆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為滬疆兩地經濟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商會職能:提供上海和新疆兩地各類信息,為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和服務;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為會員企業牽線搭橋、疏通渠道、排憂解難,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區內外新產品、新技術及投資貿易的信息發布、演示、推介展銷、投資考察等各類商務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類商務諮詢服務;加強上海新疆經濟交流,共謀發展、共求繁榮;組織會員企業不定期地開展考察調研活動,尋求合作和發展的新機遇。
商會文化精神:團結凝聚力量 拼搏開拓新路 發揚上海品牌 攜手鑄造輝煌
商會會員企業主要從事機電、房地產、金融服務、汽車、化工、農產品深加工、礦產資源、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建設、電器等產品的銷售和安裝。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召開後,舉全國之力加大新疆建設力度,上海許多工商業人士來新疆考察調研。大批有名氣、有實力的大型企業紛紛落地新疆,為新疆大發展注入強勁之力,不斷提高對新疆的投資力度,向交通運輸、市政建設、信息產業等多種領域進軍。新疆上海商會將緊緊跟隨新疆大開發的熱潮,為來疆發展的上海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與服務,凝聚商會集體力量,團結協作、開拓進取,積極投身於新疆的經濟發展建設中。
商會制度
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第二屆理事會會議制度
一.為規範商會理事會議事程式,加強商會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制度化管理,完善規範化運作,根據《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商會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制定商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6.選舉決定監事會成員;
7.決定設立工作機構;
8.決定會員的接納、退會和除名;
9.負責會員會費收繳及管理使用辦法的解釋;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會議議案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提出,商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召開並執行理事會成員的簽到制度。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視頻等其他形式召開。
四.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理事會會議擬定議程後由商會辦公室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發往各理事,各理事認真思考;
六.商會各理事成員應保證出席會議。無特殊情況不得有誤;並要求本人參加會議,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特殊情況經會長同意後方可派人代替,同時提前二天給商會辦公室告知說明原因;如無特殊原因而曠會的理事,缺席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七.參加理事會的成員,必須遵守會議時間,做到按時到會,認真聽會,集思廣益,闡明觀點,積極討論,一旦形成決議,堅決執行。
八.為保證突發事件、特殊情況的有效處理和保持正常聯繫,理事會成員以簡訊形式或電話須向商會辦公室通報在疆時間,出差、離疆時間需向商會辦公室事先報告;由商會辦公室負責記錄,以備應急聯繫。
九.每次會議由辦公室專人紀錄,並書寫紀要或報告。一旦形成“紀要”的決議,必須認真落實,會議紀要須交由下次理事會召開前與到會理事確認簽字。為精簡會議,商會秘書處應做好充分準備,明確會議解決的主要問題,以書面形式切實做到:“說短話,開短會,議必決,決必行”。
十.本制度由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商會會長會議制度
一、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商會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商會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商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商會會長辦公會議由商會秘書長負責召集,在商會會長主持下召開會議,出席對象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三、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上級工商聯會議精神,學習有關檔案,討論決定本商會重要事項;
2、總結本商會半年來工作,落實和部署下階段工作任務;
3、檢查監督商會的橋樑紐帶與助手作用的發揮情況;
4、落實商會的中心工作,促進各項經濟工作任務圓滿順利地完成。
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
會員會費收繳及管理使用辦法
一、根據《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章程》,為加強商會的組織建設,促進商會健康發展,經商會秘書處研究,
特制定本辦法。?
二、商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企業、社會或個人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三、商會收取的會費,將全額實行“取之於企業,用之於企業”的宗旨,全部用於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 四、凡商會會員,均應從取得會員資格的當年,按照本辦法有義務定期向商會繳納會費。
? 五、繳費標準:會長單位每年100000元(300000元/屆);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30000元(90000元/屆);副會長單位每年15000元(45000元/屆);監事單位每年4000元(12000元/屆);會員單位每年800元(2400元/屆),會員會費按屆繳納,一次結清。
六、商會收取的會費,管理使用規定如下:
1)商會收取會費,必須使用符合財務制度的正規發票;
2)商會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設立會費收支帳冊,加強會費收支管理,並接受審計、主管部門的監督;
3)商會每年應向會員大會報告會費的收支情況;
七、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商會辦公室如因業務需要需支取3000元以下的金額時,應先提交書面付款申請,經會長、秘書長簽字同意後方可支取;對於金額大於5000元(含5000元)的支出,應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後方可支取。
八、商會鼓勵並接受會員單位自願提供的經費贊助,接受社會及個人的捐贈。對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會員單位,申請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可作適當的減免。對惡意欠費會員單位,商會將對其記入不誠信記錄;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討論,將勸其退會。
九、會員單位的會費,可通過銀行匯款或直接交到商會辦公室。
十、本辦法需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修訂時,由秘書處提出修改議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經會議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後生效。
? 十一、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部門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 十二、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制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