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是致力於服務滬疆兩地上海企業、為滬疆兩地經濟發展牽線搭橋,加強滬疆兩地溝通交流合作,經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民政廳批覆的社會團體組織,自成立至今已正常運作至第二屆理事會。 商會機構設定:商會理事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會員。
商會宗旨:加強滬疆兩地之間的交流合作,做好內引外聯,擴大東聯西出,致力於為上海在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上海在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上海在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樹立良好的上海在疆企業形象,組織上海在疆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為滬疆兩地經濟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商會職能:提供上海和新疆兩地各類信息,為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和服務;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為會員企業牽線搭橋、疏通渠道、排憂解難,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區內外新產品、新技術及投資貿易的信息發布、演示、推介展銷、投資考察等各類商務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類商務諮詢服務;加強上海新疆經濟交流,共謀發展、共求繁榮;組織會員企業不定期地開展考察調研活動,尋求合作和發展的新機遇。
商會文化精神:團結凝聚力量 拼搏開拓新路 發揚上海品牌 攜手鑄造輝煌
商會會員企業主要從事機電、房地產、金融服務、汽車、化工、農產品深加工、礦產資源、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建設、電器等產品的銷售和安裝。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召開後,舉全國之力加大新疆建設力度,上海許多工商業人士來新疆考察調研。大批有名氣、有實力的大型企業紛紛落地新疆,為新疆大發展注入強勁之力,不斷提高對新疆的投資力度,向交通運輸、市政建設、信息產業等多種領域進軍。新疆上海商會將緊緊跟隨新疆大開發的熱潮,為來疆發展的上海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與服務,凝聚商會集體力量,團結協作、開拓進取,積極投身於新疆的經濟發展建設中。
章程
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新疆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性 質: 商會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主動貫徹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發展,主動服務全國”的精神,積極參與新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在新疆自治區招商發展局(經協辦)、民政廳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駐新疆辦事處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監督管理下,由在新疆的各類上海投資企業自願加入的全區性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 旨:加強滬疆兩地之間的交流合作,做好內引外聯,擴大東聯西出,致力於為上海在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上海在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上海在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上海在疆企業形象,組織上海在疆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為新疆經濟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隸屬關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發展局(經協辦)為商會的主管部門。商會主動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駐新疆辦事處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商會的辦公地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介紹國內外經濟發展形勢,收集、整理上海和新疆兩地各類信息,為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思路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和服務。
2、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為會員企業疏通渠道,排憂解難,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
3、建立會員企業與自治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渠道,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為新疆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4、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區內外新產品、新技術及投資貿易的信息發布、演示、推介展銷、投資考察等各類商務活動,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商務諮詢服務。
5、收集整理各類商務信息,與上海各大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建立聯繫,與擬來新疆投資發展的上海各類企業密切溝通,舉辦適合會員企業需求的各類論壇、研討、講座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6、組織會員企業不定期地開展考察調研活動,尋求合作與發展的新機遇。組織會員企業赴周邊國家考察,積極開展會員企業產品的進出口業務,指導、協調會員企業用好新疆的“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的獨特優勢。
7、加強宣傳工作,建立會員企業信息通信網路,編輯各類簡報,擴大會員企業的對外交流,提高商會和會員單位的社會知名度。建立會員企業的互惠制度,制定商會自律公約,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8、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只設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商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商會,經理事會批准,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按時交納會費的,即可成為商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2、擁護商會章程;
3、上海企業在新疆開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派機構(辦事處、商務處、銷售處、分公司等)和上海在新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
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繳納會費;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簽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得到或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以幫助;
4、對商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建議權;
5、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2、承辦商會委託的工作;
3、按期繳納會費;
4、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5、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6、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提交書面報告,交回會員證,經理事會研究後予以批准,所繳會費一概不退。
第十四條 會員若違反商會章程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商會理事;
4、決定商會終止事宜;
5、決定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並經監管審查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制定商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6、選舉決定監事會成員;
7、決定設立工作機構;
8、決定會員的接納、退會和除名;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本會《章程》的落實、制度的執行和理事會職責履行、權力行使的檢查監督。其職責是:
1、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2、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3、監督檢查議事程式,規範議事規則;
4、監督檢查財務預算的落實及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5、查閱定期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了解;
6、對會長及負責日常工作的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會長1名,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3、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口碑;
4、熱心辦事,善於組織協調重大活動和解決各類複雜問題;
5、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7、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一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理事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商會審批財務開支、簽署檔案,參與重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並向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商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單位或個人資助和捐贈;
3、商會服務性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商會會員交納會費採用“按屆繳費、一次結清”的原則,並採取“以會養會”的發展機制解決商會的經費問題(自願捐贈、贈送、贊助除外)。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業務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滿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商會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商會因特殊原因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其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商會可以下設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在商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須報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上海企業聯合會(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