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參與報上級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 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規程、規範、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落實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辦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規範性檔案;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六)負責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查地價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審核、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七)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審批;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資料、地質勘查成果;審核、審查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黃金工業的方針、政策。編制實施全市黃金工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黃金勘查、立項和黃金建設項目的審查、論證、評估工作。
(十一)負責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參與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指導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組織實施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規劃;依法審查、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組織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負責基礎測繪、市界限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測繪項目;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誌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三)負責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核管理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責任,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和地圖市場,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權益。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泰安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秘書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務接待;負責會議組織和綜合材料起草;負責保密、文秘、信息、政工、人事、工資、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材料列印及印章管理;督辦局機關各項制度的落實;負責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發放、管理;負責車輛、水、電、暖等後勤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及提前離崗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財務科
貫徹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負責財務預決算;擬訂並組織實施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管理上級和市財政撥付的經費;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劃轉、結算、核算;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管理土地整理項目、土地收購儲備等專項資金;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撥付、追加經費;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法規宣傳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信訪科牌子)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擬訂或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負責集中辦理行政審批服務和相關稅費收取事項;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行政案件聽證會和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承辦系統內部工作人員重大工作失誤、失職、瀆職的問責事項。
負責人訪、信件、電話、電子郵件及上級交(轉)辦等信訪事項和舉報案件的接待、登記;負責信訪事項的統計、分類、上報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將信訪案件呈報領導審批,按照局各部門職責做好信訪案件分流、協調和催辦工作;負責牽頭做好信訪事項答覆、處理意見的反饋和回訪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通報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四)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土地用途管制工作;負責統一征地管理工作,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報件的組織、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工作,協助做好收回、收購土地的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五)地籍管理科
負責全市城鄉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調查及動態監測工作;協調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協助做好徵收徵用、收回、收購土地的權屬審核和現狀調查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掛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科牌子)
負責土地市場和土地資源的管理;負責擬訂企業改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查報批,負責城鎮基準地價更新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備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土地市場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改造、搬遷、歸併的土地管理工作;擬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辦法並組織實施;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礦產開發管理科(掛黃金開發管理科牌子)
負責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讓、轉讓的審查、報批;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採礦權評估結果的審核;調查處理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範圍的爭議;負責礦產督察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研究提出礦產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負責礦山企業(證照齊全)地下開採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組織實施全市黃金工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黃金勘查、立項和黃金建設項目的審查、認證工作;負責全市黃金礦山企業各項統計報表的統計上報;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八)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科(掛地質環境管理科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儲量管理和地質勘查規劃、計畫;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利用的動態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審批管理、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項目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審報;負責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供需形勢分析及研究;參與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審核,負責審查審報(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查和“年檢”;負責地勘項目的年度檢查;依法進行勘查登記和探礦權轉讓審查申報;負責地勘項目的篩選、申報和批覆項目的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查監督評估資格和探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
制定、審核礦產資源“二率”指標,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編制並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信息庫建設;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監督檢查;負責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審查認證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評審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蹟和地質災害防治;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派出機構
(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
共設20個駐鄉鎮街道派出機構(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在青雲街道辦事處、新汶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分別設立市國土資源局青雲分局、新汶分局;在其他鄉鎮政府所在地分別設18個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與國土資源管理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在轄區內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局)行政編制8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