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業的政策、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房地產政策、法規和規章。
2、負責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研究制定本縣房地產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組織調處房產糾紛和落實房產政策。
5、負責全縣房屋的安全鑑定;組織實施對全縣房屋的裝飾裝修管理;負責全縣白蟻防治工作。
6、負責全縣物業管理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監督和審查商品房維修基金的上繳和使用。
7、推進住宅建設和城鎮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參與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的制訂和建設。
8、負責全縣直管公房國有資產管理,制定房屋租金標準,監督房屋租賃契約的執行。
9、組織對有關房地產業的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10、承辦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