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地方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將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同級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牆體材料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廣新型牆體材料,促進節約能源和保護耕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和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地方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具體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規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六條 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元的標準,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在主體工作竣工後30日內,憑招投標預算書確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用量以及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原預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地方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後,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重複收取,也不得在牆體材料銷售環節徵收,嚴禁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具體徵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第八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或減、免、緩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九條 徵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第十條 建設單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地方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徵收,也可由地方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委託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二條 地方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託單位徵收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同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繳和入庫。
第十三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的2‰比例,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範圍包括:
(一)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 新型牆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及套用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三) 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和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房建設及試點工程的補貼;
(四)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培訓;
(五) 代征手續費;
(六) 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預算編制、預決算管理和資金財務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用於新型牆體材料基本建設工程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 由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四)經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5類“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03款“建築業”04項“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將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同級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地方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託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虛報建築面積以及新型牆體材料購進數量的,由地方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託單位責令改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及其委託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徵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新型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5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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