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防部隊

新加坡民防部隊

新加坡消防部隊負責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監督管理。新加坡於1984年引進全民防衛概念,承擔了民事防衛的主要任務,已成為新加坡全民防衛的職能部門。

基本信息

新加坡消防部隊 成立於1888年,最初僅承擔滅火工作,二戰後開始承擔交通事故等災害的救援任務。1989年4月15日,新加坡政府將消防部隊與民防部隊合併,稱新加坡民防部隊,隸屬內政部,工作人員屬於公務員。新加坡民防部隊總部下設“防火安全與防空壕署”(Fire Safety & Shelter Bureau),負責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監督管理。

主要工作

防火安全與防空壕署下設“設計圖紙審批與諮詢處”、“執照與執法處”、“防空壕處”和“策劃與檢討處”等4個處。其中,設計圖紙審批與諮詢處主要負責審核消防設計圖紙,提供防火規範諮詢服務和培訓,定期組織與專業人士和有關團體的交流;執照與執法處的職責是核發《消防安全證書》(FSC),簽發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運輸執照,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和執法,處理有關消防安全的投訴;防空壕處負責防空襲設施的發展和管理;策劃與檢討處職責是研究消防安全政策和制、修訂防火規範。

新加坡民防部隊是國家民防計畫的一部分,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和平和緊急時期提供緊急服務的國內事務部,其服務宗旨是在災難及緊急時期,保護國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新加坡民防部隊組織結構、職能任務及執勤培訓

發展歷程

新加坡於1984年引進全民防衛概念,由於國家國土面積僅604平方公里,人口約400萬(每平方公里約6885人),加之國內有高密度的發展經濟體系,因此,國家採取了軍事防衛、社會防衛、經濟防衛、心理防衛、民事防衛五大措施,民防部隊承擔了民事防衛的主要任務,已成為新加坡全民防衛的職能部門。

(一)歷史背景

1982年,新加坡制定全國民防計畫,1986年施行《民防法》,並根據《民防法》從警察部隊中獨立出來,成為內政部下屬的7個直屬部門之一,1996年、2003年民防部隊進行兩次“大重組”,進一步確立了民防部門負有消防、人防的兩大職能,以便在災難發生時,能更好地保護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職能任務

主要職能任務是提供消防拯救與救護服務,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規劃,執行與維護全民警報與防禦系統,策劃並開展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組織結構

新加坡民防部隊最高領導是民防部隊總監。總部設有13個部,分別為行動部、醫療部、管理部、策劃部、訓練部、人事部、技術部、防火安全與防空壕署、公關部、質量服務部、財政部、資源部;民防部隊下轄有民防學院、訓練中心和4個消防分區;4個消防分區下轄14個消防局。

(四)人員構成

新加坡民防部隊有民防官400人,民防員1000人,國民服役人員約500人,戰備人員2。3萬人。所有民防人員實行銜級制,分別為:總監級、副總監級、助理總監級、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見習官、一級高級準尉、二級高級準尉(2)、一級準尉、二級準尉、上士長、上士、中士、下士、民防員、新兵。

(五)防火安全與防空壕署

2001年10月,新加坡民防部隊成立了防火安全與防空壕署。該署下設4個處:設計圖審批與諮詢處、執照與執法處、防空壕處、策劃與檢討處;工作人員分為制服和非制服人員,共有76人,署長和副署長是非制服人員。設計圖審批與諮詢處的職責是審批一切場所的消防安全設計圖,提供有關防火規範的諮詢服務,提供有關防火安全的培訓課程,定期與有關社團及專業人士進行交流,釋解法律條文和規範性條文;執照與執法處的職責是對進行了消防驗收的建築發放臨時防火安全證書,對正在運營的建築發放防火證書,簽發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運輸執照,對所有場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負責消防執法及投訴,防空壕處職責是關於防空壕的發展、管理和使用;策劃與檢討處職責是消防安全政策研究和制修訂防火規範等。

(六)執勤

新加坡報警電話是995。由新加坡民防總部的指揮中心負責接警調度,由火災臨近的消防局出動滅火或搶險救援,14個消防局還負責日常的防火檢查和醫療急救任務。據2002年的統計,火警與救援10900起,救護75486次。

(七)培訓

新加坡民防部隊高度重視各級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由民防學院組織實施,民防官員晉升必須經過培訓,民防官任用前,必須培訓學習新任職的工作內容和相關業務,民防學院除培訓本國民防人員外,目前已培訓過30多個國家的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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