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意義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活動,必須依法申領和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
申領辦理
申領和批准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優存劣汰、分類經營、嚴格管理、穩步發展的整體布局原則。
經營範圍
按品種分為以下三類:
(一)陶瓷、玉、石、金屬器等;
(二)書畫、古籍、郵品、手稿及文獻資料等;
(三)竹、漆、木器、家具、紡織品等。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准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或第二類文物。
申報程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將初審合格材料匯總後,統一報送國家文物局。
國家文物局對符合條件的拍賣企業,頒發《文物拍賣許可證》。
制度發展
2011年12月15日,國家文物局提出加強對社會文物的管理,對文物拍賣市場強化管理。
探索建立文物鑑定資質資格制度與文物鑑定社會服務機制,引導民間文物收藏行為。健全文物司法鑑定工作機制。
2014年10月29日,國家文物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賣許可證》年審工作結果。上海國泰拍賣行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信仁拍賣有限公司等5家上海拍賣行被撤銷了《文物拍賣許可證》,包括朵雲軒等在內的14家拍賣公司被暫停文物拍賣經營資質,通過年審的上海拍賣企業總計47家。在全國範圍內,共有65家企業被暫停文物拍賣經營資質,35家企業被撤銷《文物拍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