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文物出口管理是指國家文物行政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文物保護法》對出境文物所實行的監督管理。我國出口文物管理的原則要求是:珍貴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
貿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經國家指定口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發給許可證件外,還應交驗文化部的批准檔案。文物出口,包括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向海關申報。《文物出境許可證》和《文物出口特許證》是我國對於文物出口實行管制的重要證明檔案和海關予以驗放的重要依據。
管理範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2.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
3.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4.國家文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物品。
基本手續
1.出境文物鑑定
文物出境,必須由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文物出境鑑定部門進行出境鑑定。經鑑定準予出境的文物,由鑑定執行機構鈐蓋火漆印。其中帶有“A”字頭的火漆印跡,表示該文物屬於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B”字頭的為私人攜帶出境文物;“C”字頭的為依法經批准的超限文物。字母后面的數字為頒發記錄編號。
2.出境文物的報關手續
文物出境,指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4個口岸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有關單位申報出口文物需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證明或國家文物局開具的《文物出口特許證》或《文物出口證明》。對境外人員在我國購買的文物出口,海關憑文物商店出具的蓋有“外匯購買”印章的《特許出口文物核銷發票》驗放。
3.海關對暫時進出境文物的管理辦法
暫時進出境文物是指暫時出境並復帶進境的文物和暫時進境並復帶出境的文物。其中包括國家批准的對外文化交流,出國展覽,合作研究等項目或其他需由我國駐外機構人員、出訪人員攜帶、託運或郵寄的暫時出境的文物。
暫時出境並復帶進境的文物在出境前,由當地文物出境鑑定部門根據批准檔案和文物清單、照片查核無誤後簽發出境證明,憑以向海關申報,海關按暫時出境貨物予以驗放。
暫時進境並復帶出境的文物,海關按暫時進境貨物管理規定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