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

“文書鑑定”,是指運用檔案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文書,是指公文和書信,但在實際辦案中作為證據的文書往往超出了公文和書信的範圍,如車票、船票、飛機票、發票、收據、人民幣等,其內容的真偽及製作方法都需要進行鑑別。文書鑑定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書寫、文字製作、文書物證反映的具體內容、文書的製作方法、文書的真假等有關問題的分析、鑑別、認定等活動。文書鑑定不僅在分析案情、縮小調查範圍、明確案件的調查方向、認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證據。文書鑑定包括筆跡鑑定,偽造、變造文書鑑定,列印、複印、印刷文書鑑定,文書物質材料鑑定,文書製作時間鑑定。筆跡是書寫人利用筆或其他書寫工具,寫在紙張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特徵的一種文字元號。由於每個人生理特徵、心理因素和學習寫字時的方式、方法、環境、條件的不同,由這些因素所決定的書寫習慣也不相同。筆跡鑑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遺留在文書物證上的字跡是否為某人所留,以及確認遺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跡是否為一人所寫。偽造、變造文書是指按照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製造的文書,或者採用挖補擦刮、改寫、填寫、消退、改換、拼接等手段,對真實文書進行的偽造。在司法鑑定中,經常遇到的偽造文書有偽造護照、身份證、有價證券、人民幣、外幣、介紹信、票據等。對文書的鑑定主要通過對檢材與真樣的比照檢驗來進行,要比較製作版型,還要從版面內容如圖案、文字、印文、底紋、印刷油墨、紙張以及防偽材料等方面來進行鑑別。為了更好地觀察和比較文書中的一些細小特徵,檢驗人員需要藉助顯微鏡、比對投影儀、紫外線燈或其他專門鑑別儀器進行鑑別。可疑文書被確定為偽造的之後,有時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的偽造方法,為偵查提供方向,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隨著辦公現代化的發展,電腦、印表機、複印機等已廣泛運用於人們的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開始對製作文書的印表機、複印機進行認定。在案件調查中,對文書物質材料的鑑定,對確定偵查方向,縮小偵查範圍,查緝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文書物質材料是指製作文書所使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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