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及礦業權市場建設,強化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加強基礎性地質勘查及地質找礦,強化地質勘查管理。
(二)進一步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能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計畫和政策建議,參與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縣級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州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有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監督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擬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安置補償等辦法和措施;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管備案;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有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管理州級規劃礦區、對全州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州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任務,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並參與開發工作,依法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參與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負責有關耕地開發費的徵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承擔測繪行政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有關測繪管理的法規、規章、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測繪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法定測繪處罰權。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國土資源局機關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接待等工作;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和審核、重要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安全工作;負責機關對外事務;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經濟運行及有關改革研究,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管理參與巨觀調控的政策措施;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項統計歸口管理;協調綜合業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協調有關立法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核查工作;依法監督國土資源執法活動;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辦國土資源信訪案件。
(三)財務管理科。負責擬訂和實施部門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計畫,監督和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對下屬單位進行內部財務審計和監督;抓好國土資源管理各項稅費徵收管理;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承擔耕地開墾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土地出讓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出讓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等土地、礦業專項資金、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機關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規劃科。組織編制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等專項規劃;編制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審核報省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承擔國土計畫、礦產資源開發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的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國家、省和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綜合改革試驗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承擔全州、區域和專項國土資源規劃的編制、修編,指導縣級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修編和實施。
(五)耕地保護科。擬訂以基本農田保護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承辦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審查、匯總、報批、監督檢查和竣工初驗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監管。
(六)地籍管理科。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辦法;擬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地籍庫和測繪工作的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擔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調查,承擔土地登記發證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匯交和對外查詢工作;承擔土地確權工作,參與調處土地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利用資料庫、城鎮地籍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的轉讓行為;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基準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對土地評估機構進行監管。
(八)征轉用地管理科。擬訂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以及安置補償等辦法和措施;承擔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承辦報州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臨時用地項目的徵用審核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管備案;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安置補償工作。
(九)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科。擬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監管礦業權市場和資源開採活動;負責採礦權市場建立和監督;負責採礦權設定出讓及新立、變更、延續和轉讓審批登記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結果進行備案;參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和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管理礦產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有關工作。
(十)地質勘查儲量管理科。擬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監督檢查和儲量管理;參與礦產資源調查和評價,按照年度編制探礦權設定計畫;負責地質勘查規劃的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調查和戰略礦產勘查評價,負責國家和省級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礦產資源勘查的監管,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地質勘查項目和參與相關基金的管理;承擔地質行業管理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儲量監督管理和礦山企業儲量核銷;開展地質儲量分析與評價,組織開展儲量評審;負責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
(十一)地質環境科。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做好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收繳;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研究,承擔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對地質災害評估機構進行監管。
(十二)測繪管理科。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數字文山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地圖市場,法規規定的測繪項目、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測量標誌管護;協助查處測繪案件。
(十三)信息技術科。負責全州土地與礦產資源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研究制定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組織協調全州國土資源信息技術套用、推廣和對外交流等項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承擔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違法違紀案件;負責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按照規定負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建設以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科級幹部的考核、任免、獎懲、退休等有關工作;編制人才規劃、教育培訓計畫,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單位退休幹部管理。
其他事項
(一)文山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受文山州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組織實施全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受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文山州國土資源局對其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文山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文山州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力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文山州交通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文山州水務局牽頭,會同州國土資源局、州交通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開展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察。
(三)不再保留文山州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四)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秀峰路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