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
第一條 文山三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三七電子交易市是提供商品網上交易的專業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為規範文山三七電子交易市場與西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的現貨訂單交易行為,保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根據 《文山三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規範本市場現貨訂單交易的各項行為。交易場所是本市場提供的現貨訂單交易系統。
本市場、交易商、交收倉庫、檢驗機構、結算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現貨訂單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09:00-11:30(08:55-09:00為集合競價時間)
下午13:30-15:30
晚上19:00-21:00(18:55-19:00為集合競價時間)
本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交易時間或暫停交易。
第四條 交易雙方通過本市場現貨訂單交易系統達成交易後,應向本市場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標準依據具體交易品種而定。
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後,由本市場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交易雙方應向本市場支付交收手續費,交收手續費標準依據具體交易品種而定。
在交易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由交易雙方自行辦理結算和交收,本市場免收雙方的交收手續費。
本市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標準。
第五條 交易商品是本市場根據具體需求推出的供交易商交易的商品。
在現貨訂單交易系統中,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碼表示。商品代碼是指在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編號,商品代碼所代表的內容在電子交易契約中載明。
第六條 為了電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市場對交易商實行席位代碼管理。交易商席位代碼由8位數字構成,具體由本市場確定並在交易商入市時提供。
1、交易商應向本市場書面申請交易席位,經核准後,本市場為其交易席位確定唯一的席位代碼。
2、每個交易席位由交易商自行設定與其相對應的交易密碼。交易密碼經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確認後,作為交易商該交易席位計算機終端進入電子交易系統的鑰匙。交易商必須在交易時間內輸入席位代碼與其席位代碼相對應的交易密碼,登錄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後,方可進行交易。
3、交易成交後,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將自動生成標示席位代碼和交易時間的電子交易契約。該席位代碼和交易密碼視為經核准使用該交易席位交易商的電子簽名。
4、交易商必須對其交易席位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交易商按照以下程式參與交易:
(一)交易商簽署與交易相關的責任檔案(含數據電文契約)。
(二)本市場提供給交易商有效的席位代碼和初始密碼,交易商通過本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終端輸入席位代碼及密碼登入後,即可輸入訂立指令,參與交易。
(三)交易商訂立貨物,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向本市場交付貨款,將購買指令輸入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
(四)交易商轉讓貨物,須提交本市場註冊倉單,將賣出指令輸入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在提交註冊倉單的最後期限之前,賣方可以以履約擔保金的形式簽訂電子交易契約,履約擔保金的標準參見《文山三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賣方將《倉單註冊憑證》交到本市場,本市場將於第二個工作日釋放其對應的履約擔保金。
(五)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輸入“訂立”契約的交易雙方的資金情況進行測算,確認交易商的申報指令是否有效。當交易商交易準備金餘額不足時,交易系統拒絕接受其“訂立”申報指令。
(六)經電子交易系統對交易商資金測算通過後,將買進或賣出指令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或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成交。成交價為買入價或賣出價中申報時間在先的價格,成交價格為買賣雙方簽訂或轉讓、受讓電子交易契約的價格。
(七)買賣申報經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成交即生效,成交結果即為雙方達成電子交易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傳送至交易商的計算機終端,同時電子交易系統對每一交易商的資金進行測算。當交易商資金餘額不足時,電子交易系統不接受其新的訂立指令。已成交的契約可以通過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轉讓。
(八)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於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內,繼續參加當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銷,如未撤銷,當天交易結束後則自動失效。
(九)電子交易契約在轉讓時,轉讓方應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契約轉讓價差。價差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轉讓契約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轉讓價-買方訂貨價)×轉讓數量÷(1+增值稅稅率)
賣方轉讓契約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賣方訂貨價-轉讓價)×轉讓數量÷(1+增值稅稅率)
第八條 交易報價是指在指定時期單位交易商品在基準交收倉庫交收的含稅價格。
第九條 現貨訂單交易報價通過電子交易系統設定漲跌限幅,當日漲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5%。漲跌限幅以外的報價視為無效報價。本市場可以根據實際交易需要對漲跌限幅進行調整。
第十條 在達到漲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時,達到符合強行契約轉讓條件的交易將遵循電子交易契約“轉讓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交易中有關價格、數量信息的名詞含義定義為:
1、開市價: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2、收市價:某一交收月份商品當日收市前最後一筆成交價。
3、最高價:某一交收月份商品當日最高成交價。
4、最低價:某一交收月份商品當日最低成交價。
5、結算價:某一交易商品當日成交價格按成交量計算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
6、買價:當前所有買進要約指令中的最高價格
7、買量:買進價對應的買進要約數量的總和。
8、賣價:當前所有賣出要約指令中的最低價格。
9、賣量:賣出價對應的賣出要約數量的總和。
10、最新價:當前最新的一筆成交價。
11、成交價: 指電子交易系統根據交易商買賣指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的價格。當買進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成交。成交價等於先入指令的價格。
12、漲跌: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正為漲,負為跌。
13、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當日累計成交的數量。
14、訂貨量:已簽訂電子交易契約但尚未交收的契約標的的數量。本市場根據交易雙方交易指令類型的不同確定訂貨量。
(1)當雙方交易指令的“訂立/轉讓”項均為“訂立”時;訂貨量增加;
(2)當雙方交易指令的“訂立/轉讓”項均為“轉讓”時;訂貨量減少;
(3)當一方交易指令的“訂立/轉讓”項為“訂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訂立/轉讓”項為“轉讓”時,訂貨量不變。
第十二條 現貨訂單交易契約作為本規則的附屬檔案,是本規則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本市場實行訂貨總量申報制度:
每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收月份訂貨總量超過申報基數,須向本市場進行申報。本市場對超過該訂貨量的交易商有許可權制籤訂新的契約,並協商或強行代為轉讓其所持的契約數量直到本市場規定的訂貨量為止。本市場有權調整該限制量。
第十四條 為有效控制交易風險,保障全體交易商的權益,本市場可以對交易商持有的電子交易契約實行強行轉讓。
強行契約轉讓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本市場對該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電子交易契約予以轉讓的一種風險防範措施。
強行契約轉讓的前提條件是:
1、該交易商交易準備金為負數時,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2、該交易商貨物不足,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
3、訂貨量不符合本市場訂貨量申報制度的;
4、該交易商存在交易市場認定的違規行為的;
5、其他應予強行契約轉讓的。
第十五條 執行強行契約轉讓的程式
1、通知
本市場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交易商傳送當日結算數據,在傳送當日結算數據的同時,若該交易商交易準備金為負數時則視為向該交易商傳送需要強行契約轉讓通知;當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確認傳送成功即視為通知已送達。
2、執行及確認
(1)次日開市半小時內,交易商如未及時補足貨款必須自行轉讓,直至轉讓後的貨款補足所欠款項。
(2)若交易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自行完成轉讓的,本市場按照市場價格代為轉讓,直至補足所欠款項。代為轉讓執行完畢後,本市場向有關交易商傳送代為轉讓結果。
(3)在交易商補足交易準備資金以前,本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僅允許交易商進行“轉讓”交易,系統將自動禁止交易商進行“訂立”交易。
(4)因價格漲跌限幅限制等原因,無法及時完成強行契約轉讓的,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直至完成強行轉讓。進入交收日無法完成的強行轉讓契約,交易商仍承擔交收義務。
第十六條 代為轉讓產生的結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擔。代為轉讓的費用標準同交易手續費。
第十七條 每日交易結束後,本市場根據《文山三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文山三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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