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已開發國家,一部文學作品的成功,很大程度要歸功於文學經紀人的運作。文學經紀人既為作家服務,也為出版商效勞,文學經紀人代表作家和出版商討價還價,然後替作家簽署出版契約,可以緩衝兩者之間的矛盾。文學經紀人因此成為百萬富翁的比比皆是。但在中國幾乎沒有這個職業。文學經紀人,不但能以伯樂的身份幫助具有寫作天才並渴望成名的業餘作者變為馳騁文壇的千里馬,也可以為名作家爭取到更好的酬勞和更持久的影響力。同時讓作家安心從事寫作,不再為出書的細節而傷神。國外的文學經紀人市場經過四五十年的發展進入成熟期,國內尚處於星火燎原的萌芽狀態。許多原本文學經紀人做的工作,現在卻靠編輯、著作權代理機構和二渠道書商來完成。
背景
稿費在中國
文字作品是寫給讀者看的。在商品經濟社會,讀者閱讀他人作品,要花錢買。文字作品以商品的形式進入流通領域,這個不爭的事實恐怕是再清高再有使命感的作家也不得不認可的。因此,作家的作品以書籍為載體發行後,作家從營業額中獲得稿費是天經地義的事。 在1966年到1976年的10年浩劫中,中國大陸取消了稿費。寫文章寫書發表了出版了卻不給稿費。從1978年初起,中國大陸正式恢復向作者支付稿費,但數額很低。
在中國,很多知識分子羞於談錢,在著作權貿易中不好意思為自己爭取儘可能多的合理收益。這種情況,在國內很多作家中普遍存在。作家周大新說,一些作家和許多出版社的組稿編輯私交不錯,為了不得罪他們,這部新作品這次給了這家,下一部作品就給另外一家,這樣做雖然求得心理的平衡,但這種平衡辦法,很難為自己的作品找到最合適的出版社。 如此看來,中國本土作家要想真正接受“文學經紀人”,還要考慮拋開“面子”問題。而在海外,“文學經紀人”是圖書業當中一個十分重要和風光的職業,其風頭有時甚至超過了風頭正勁的暢銷書作家。
稿費在已開發國家
1997年9月22日美國《福布斯》雜誌公布了全世界收入最高的10名藝術家,位居第4名的是美國作家麥可·克里奇頓,他在1996年和1997年獲得的稿費收入是1.02億美元。另一位已經出版了7部偵探題材暢銷書的美國女作家帕特里夏·康韋剛宣布了自己又要寫3部新作,出版商就忙不迭地預付給她1.44億美元稿費。出道較晚的英國女作家羅琳用極短的時間靠作品成為世界女性首富,證明文學作品創造的經濟效益甚至擊敗了房地產業和零售業。
在國外,當“文學經紀人”發現一個有潛力的作者時,會在物質和精神上進行投資,然後再從他身上收取回報。好的“文學經紀人”能提供給作者和出版社專家級的服務,他們人緣廣闊,經驗豐富。作者之所以心甘情願地分出收入的10%—20%%給他們,就是因為清楚“文學經紀人”創造的價值遠遠超出自己的支出。對出版社而言,儘管他們並不喜歡“文學經紀人”的激烈態度給他們帶來的壓力,但仍然感到與其搞好關係的必要,因為他們掌握豐富的出版資源,與他們合作簡明而規範,能省去很多麻煩,同時他們還能提出很多有價值的建議。
要求
文學經紀人,需要豐富的書業經驗、廣泛的人際關係和較高的文學、藝術功底,同時還要具備行銷知識。另外,如果作者有將作品介紹到海外或拍成影視和話劇等更高要求的話,那么相應地對經紀人的要求也要更加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