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字藝術監理是一對相輔相成的概念,它們最早是由文字監理師黃胤然在2009年11月份第一次提出的 。文字藝術監理是指作為第三方,針對乙方(或甲方自身)提供的各種文字、文案作品、所進行的文字藝術質量監理。那么針對文字藝術監理出的錯誤或不恰當的地方進行可能的修改提升,叫“文字藝術最佳化”。
文字監理師(或文字藝術監理師)專門從事文字藝術監理和最佳化工作。文字藝術監理不是校對和改錯別字,那是由編輯和校對完成的初級任務,不是文字藝術監理師的職責。後者是針對常人很難發現的第二、第三層的“高級錯誤”,即文字的“內傷”來進行監理和最佳化。
比如著名的官方案例是《新聞聯播》、新華網曾點評批《喜羊羊》《熊出沒》語言粗俗 -這其實就是從官方的角度,起著“文字藝術監理”的功能;而“責令兩片對暴力失度粗俗語言整改” -這就是在進行“文字藝術最佳化”。
文字藝術監理和最佳化的內涵應包括這幾個方面:為文字文案作品的準確達意程度進行監理和最佳化、為其所應盡的社會文責進行監理和最佳化、為其所應具備的藝術品味層級進行監理和最佳化。一句話,監理的結果,就是要使得這類文字文案作品準確、規範而藝術地實現、達到其原有的目的。
監理出來了文字內傷,就得補救最佳化了。文字藝術最佳化是要在他人文字文案基礎上進行二次創意及藝術最佳化,其難度和概念完全不同於現有的文字校對,所以就要求能提供這種服務的人和組織,其整體文字藝術功底、藝術創意感悟能力,以及涵蓋相關文化、歷史、宗教、法律、道德、社會等方面知識的積澱,都必須達到一定的水準;同時還要具備多方位、多層次、多角色的溝通理解能力。全面紮實的文字功底,那其實只是基本的要求,更核心的是必須要有獨特的整體感知把控能力,以及文字藝術最佳化和二次創意能力。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能從事文字藝術監理及最佳化的人,應該至少是半個文字藝術家。
“文字藝術監理”和“文字藝術最佳化”這一對新概念的套用服務的對象包括黨政機關、公司團體、企業組織、外企機構以及個人。可監理和最佳化的文體涵蓋各類在公開場合予以發表和套用的演講稿、廣告語言、標語口號、書信禮儀類文體、商標字號、公司名稱,以及其他各類需用到文字內容的公關、宣傳、公益、文藝活動等等。相應的,對能提供這種服務的人員來說,不但要求其在現代漢語方面(涉及詩歌、散文、小說、戲劇、議論文等等),而且也要求其在古代漢語方面(包括古典詩詞、對聯、賦體文、文言文等),都應達到一定的純熟程度和創意水準。既有充沛的感性創意能力,也有嚴格的理性分析監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