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發【200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為深入貫徹《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整頓和規範網路文化市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於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精神,現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促進和規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是加強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規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重要措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門一方面要繼續堅持從嚴審批、從嚴管理、從嚴控制總量、從嚴打擊違法經營的原則,合理布局、最佳化結構,加強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巨觀調控和行政執法力度,探索長效管理機制,落實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網咖的正面引導和改造提高,通過促進和規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力爭讓規模化、連鎖化、主題化、品牌化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逐步占據市場主流,在社會上樹立起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明、健康的良好形象。
二、本通知所稱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是指若干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在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統一管理下,嚴格按照連鎖經營的組織規範,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範、統一形象標識、統一營業場所風格,並且統一上網首頁和統一計算機遠程管理的經營組織形式,主要包括直營連鎖和特許(或稱加盟)連鎖兩種組織形式。連鎖經營企業對直營連鎖門店的控股比例不得低於51%。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連鎖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三、文化部負責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連鎖經營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本行政轄區內從事連鎖經營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的審批,並報文化部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及其連鎖門店的數量和布局進行合理規劃,既要防止獨家壟斷,又要避免惡性競爭。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不超過3家,全國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原則上不超過10家。要在嚴格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優先審批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的直營連鎖門店,從嚴審批新設立的特許連鎖門店,鼓勵和支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在商業自願的原則下收購、兼併、聯合、重組、參股、控股現有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今後要在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停止審批非連鎖經營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四、申請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應當符合《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連鎖經營的,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不得少於1000萬元;從事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連鎖經營的,註冊資本(金)或出資不得少於5000萬元;
(三)有與其連鎖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四)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連鎖經營的,應當有不少於10家直營連鎖門店;從事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連鎖經營的,應當在不少於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擁有不少於20家直營連鎖門店;
(五)直營連鎖門店不得少於連鎖門店總量的10%;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簽定特許經營契約;
(六)具有與其連鎖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連鎖經營規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向連鎖門店提供長期經營指導的能力;
(七)擁有統一的上網首頁和對連鎖門店統一實施的計算機遠程管理系統;
(八)法律法規和文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的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檔案:
(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等有關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和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數量的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四)符合連鎖經營規範的籌建方案;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連鎖經營管理制度及特許連鎖門店的加盟章程;
(六)作為統一上網首頁的合作網站合作意向書或者自建網站的籌建方案;
(七)統一計算機遠程管理系統的籌建方案;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六、文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設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檔案。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應當持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數量的連鎖門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直營連鎖門店的直營證明材料和特許連鎖門店的特許經營協定書(契約)等證明材料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七、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設立連鎖門店應當取得當地縣(區)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的書面同意,並按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已經依法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連鎖門店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全國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連鎖經營企業於一年以內在本行政區內設立不少於10家連鎖門店。
八、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及其連鎖門店應當自覺接受當地文化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凡連鎖門店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罰決定逐級上報至連鎖經營企業發證部門備案。一年以內累計受到兩次以上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特許連鎖門店,連鎖經營企業應當終止與該門店的特許經營關係;一年以內3%以上連鎖門店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發證部門應當責令連鎖經營企業進行整改;一年以內3%以上連鎖門店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取消連鎖經營企業的連鎖經營資格。
九、文化行政部門要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實行年審制度。要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企業的指導,積極引導連鎖經營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按照連鎖經營標準化、專業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服務標準,堅決杜絕假連鎖現象。積極引導連鎖經營企業加強網際網路文化建設,不斷拓展增值服務項目,開發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網際網路文化內容和增值服務功能,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衍生文化產品和增值服務項目。要充分發揮連鎖經營企業在行業協會中的骨幹作用和示範作用,努力促進行業自律。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