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局、文管會:
黨的十七大以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卓有成效地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湧現出一批先進典型。為推動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大力支持文物工作,促進文化遺產事業科學發展,更好地發揮文化遺產事業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決定開展2009年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評選表彰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範圍和名額
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的評選範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縣(縣級市、區)。其中,山西、河南、河北、陝西、浙江、四川6個省可分別推薦2個候選縣(縣級市、區),其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推薦1個候選縣。
二、評選條件
(一)模範執行《文物保護法》,貫徹黨和國家“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文化遺產事業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高度重視文物工作,切實把文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將文物工作作為考核各級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文物事業投入持續增加,經費增長不低於當年財政收入增長幅度。認真落實重點文物保護工作項目,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到位,取得顯著成績。
(三)正確處理經濟建設及城鄉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工作的關係,在發展經濟建設和城鄉基本建設中加強對文物的保護與管理,近五年來未發生擅自改變文物保護管理體制的現象,堅決抵制違法破壞文物現象。
(四)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健全,保護管理隊伍素質不斷提高。結合實際建立民眾性的文物保護員制度和多種形式的社會保護文物組織,有健全的縣(市)、鄉鎮(街道)、村級文物保護網路。
(五)轄區內文物資源情況清晰,檔案齊全,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規範。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都給予了妥善保護。文物安全防範制度、措施健全,近5年未出現不可移動文物被破壞、損毀、盜竊等安全責任事故。
(六)博物館或開放的文物單位,藏品保存展示環境符合標準,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充分發揮教育服務功能。館藏文物檔案健全並按規定備案。近5年未發生館藏文物被盜、丟失、損毀等安全責任事故。
(七)運用多種形式,動員社會力量,經常性開展《文物保護法》和文物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增強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努力形成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社會風尚。
(八)依法行政,加強執法工作,在查處違規違法建設,打擊文物盜掘、走私和非法買賣等違法犯罪活動方面成效顯著。
(九)積極推進文物事業改革創新,建立完善符合文物工作自身規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文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並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文物保護成果有效惠及人民民眾。
三、推薦評選方法
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由縣、縣級市、市轄區政府申報,地、市文化(文物)局簽署意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局(文管會)審核並徵得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審批。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對擬表彰的文物工作先進縣在《中國文物報》上進行公示並進行抽查。
四、評選的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一)評選的組織領導。評選表彰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是文化、文物系統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為切實搞好評選表彰工作,組建全國文物工作先進縣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見附屬檔案1),負責評選表彰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國家文物局人事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評選,堅持標準,嚴格程式,擇優推薦。要通過開展評選活動,在全國文物系統掀起學先進、趕先進的熱潮,推動地方各級政府更加重視、支持文物工作,進一步促進文化遺產事業的科學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要將本地區評選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工作計畫以及聯繫人姓名等材料於8月30日前報國家文物局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