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電文

數據電文

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檔案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檔案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
數據電文數據電文
易數據。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採用了這一概念,該法規定,"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者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各國電子簽名法或電子商務法也對數據電文作了類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記錄"是指由電子手段創製、生成、傳送、傳輸、接收或者儲存的契約或其他記錄;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規定,"電子信息"是指以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電子或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
儲存的信息。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解釋

第一,"數據電文"的概念並不僅限於通信方面,還應包括計算機產生的並非用於通信的記錄。"電文"這一概念應包括"記錄"這一概念。第二,所謂類似手段,並不僅指現有的通信技術,而且包括未來可預料的各種技術。"數據電文"定義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無紙形式生成、儲存或傳輸的各類電文。為此,所有信息的通信與儲存方式,只要可用於實現與定義內所列舉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應當包括在類似手段中。第三,"數據電文"的定義還包括其廢除或修改的情況。

法律

根據法律規定,契約的書面形式是指契約書信件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包含通訊網路在內的網路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包括手機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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