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電文
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檔案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數據電文一詞最早在國際法律檔案中出現是在1986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的《行政、商業和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該規則規定,貿易數據電文是指當事人之間為締結或履行貿易交易而交換的貿易數據。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採用了這一概念,該法規定,"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者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各國電子簽名法或電子商務法也對數據電文作了類似的規定。如美國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記錄"是指由電子手段創製、生成、傳送、傳輸、接收或者儲存的契約或其他記錄;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規定,"電子信息"是指以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的電子或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