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權

整理權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整理所指的是一種特定的情形:原作雖然有基本思想,也有表現形式,但基本上沒有形成一個有條理的,符合格式要求的完整的作品。整理應符合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述體現原作的風格。對一些文字要進行修改,對缺失的表述要補充,必要時還要按照原作的思想與邏輯進行發揮創作。整理與改編、修改並沒有一個具體的界限,很易混淆。整理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對他人在保護期內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在整理過程中,整理人需要付出大量的創造性勞動,因而對於整理後所形成的作品,整理人應當享有著作權。

整理權理解要點

1.任何人都可以對已有的內容零散的材料進行整理,形成新的作品

2.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整理時,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整理權案例

案例1: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整理修訂後,是形成了新作品並使其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2005年,因“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修訂,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在某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中,原告中華書局和被告東方音像電子出版社首先就原告是否享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點校本享有著作權產生了激烈的爭論。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這一問題提出了不同的主張:

原告認為:在1958年到1978年之間,其調集全國百餘位文史專家,投入巨大成本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種紀傳體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進行了全面的整理,並陸續出版。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這一系列書籍的整理、出版、發行,被譽為“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已有作品進行整理修訂形成的作品是新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因此中華書局作為法人作者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

被告認為:原告中華書局不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原因在於:

第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國家的文化財產,原告不享有對這些作品進行整理和修訂的權利;

第二、涉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在計畫經濟條件下,由國家組織並投資完成的,原告中華書局在這一大工程的整理和修訂過程中只起到了小部分的作用,因此不享有著作權,真正的著作權是國家。

法院查明後認為:

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原告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的,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始於20世紀50年代,完成於70年代末,當時我國尚未制定《著作權法》,沒有關於法人作品的規定,因此可以參照現行的《著作權法》關於法人作品的規定,確認中華書局作為文化部確定的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當時的辦事機構和主要出版單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工作體現了中華書局的意志且由中華書局對涉案古籍承擔責任。原告中華書局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整理權。

所謂整理權是指任何人都可以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進行選擇整理,形成一部新的作品,但是整理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從定義當中我們可以知道整理包括兩種形式:第一、整理的是沒有形成著作權的一些材料;第二、整理的是已經形成著作權的作品。對這兩種形式的整理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本案是第二種形式的整理。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本案涉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雖然已經構成作品,但是它們早已進入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整理和修改,不構成對原作者著作權的侵犯。但是現實中很多作品仍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整理這些作品的時候注意不要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權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著作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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