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08〕1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將民辦萬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改建為山東萬傑醫學院的函》(魯政字〔2005〕226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民辦山東萬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山東萬傑醫學院,學校代碼為10825;同時,撤銷民辦山東萬傑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山東萬傑醫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山東萬傑醫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醫學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5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3個,即臨床醫學(五年制)、醫學影像(四年制)、護理學(四年制)。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山東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山東萬傑醫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屬檔案:
山東萬傑醫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和學院管理,促進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地址
學院名稱:山東萬傑醫學院
學院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山東萬傑醫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由山東萬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舉辦。
第四條 山東萬傑醫學院屬民辦本科醫學類普通高等學校,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經濟獨立核算。
學院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辦學如有結餘,舉辦人(出資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五條 學院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批准建立,自覺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在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學院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培養高素質、套用型醫學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院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民促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教育方針,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套用型醫學專門人才。
第八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輔以普通專科(高職)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九條 學院以醫學教育為主,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護理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醫學檢驗、口腔醫學、藥學、針灸推拿學、醫療設備管理與維護等。根據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適時依法調整專業設定。
第十條學院普通學歷教育分本科教育和專科教育。
(一)本科教育,醫學類各專業(如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等)學制五年,學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並經1年臨床實習,考核合格,準予畢業,並授予學士學位;醫學相關類專業(如護理學、法醫學等),學制4年,學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並授予學士學位。
(二)專科教育學制3年,學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
第十一條 辦學規模:在校生總數5000人。
第一節 學院董事會
第十二條 學院的決策機構是院董事會,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學院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成員包括舉辦者代表3人、院長2人、教職工代表4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6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驗。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首屆董事由舉辦人推選產生。以後的董事按照學院董事會章程推選產生。董事長、董事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董事會職責如下:
1.決定學院的發展規劃及發展方針;
2.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3.提名並決定院長的聘任及解聘;
4.根據院長提名審議批准副院長的聘任及解聘
5.批准學院年度工作計畫,聽取院長年終總結報告;
6.批准院長擬定的機構設定、教職工編制和工資標準;
7.籌集辦學經費;
8.審議批准學院年度預、決算;
9.決定學院的合併、分立、變更及終止等事宜;
10.解釋並修訂學院章程;
11.審議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事通過會議形式進行,並遵照以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定期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由董事長授權的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責任,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3.院長提議時。
(二)下列日常事項,董事會可召開董事會辦公會議進行討論,並形成會議紀要:
1.董事之間進行日常工作的溝通;
2.討論對董事候選人、董事長候選人、院長、副院長的提名議案事項;
3.對董事會會議議題擬定過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項;
4.在實施董事會決議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需進行磋商的事項;
5.其他無需形成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三)董事會會議議案應隨會議通知同時送達董事及相關與會人員。董事會應向董事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學院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
(四)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但對本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責涉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五)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先由每個董事充分發表意見,再進行表決。董事會決議方式為舉手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六)在董事會審議時,如存在下列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的情況,該董事或董事長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1.董事個人與學院的交易行為;
2.董事任職企業或機構或擁有控股權的企業,該企業或機構與學院的交易行為;
3.按法律、法規、學院章程或董事會決議的規定應當迴避的。
(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辦公會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或董事會辦公會紀要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辦公會紀要作為學院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50年。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八)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籤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院章程,致使學院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負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董事不在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上籤字的,視同無故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情形處理。
第二節學院院長
第十六條 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6名。院長人選由董事會確定,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董事會聘任。副院長由院長提名,由院董事會聘任。
學院院長須具有10年以上高教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其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執行。院長的連任、更換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七條 院長任期3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制訂學院規章制度,執行經董事會審核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訂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七)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九條 院長離職,需經離任審計後,方可離任。
第三節院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的主任由院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學術委員會的其他組成人員由院長任命。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協助學院院長工作的學術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職責
(一)諮詢和審議學院科學研究規劃、學科發展規劃、新專業設定、教學改革與建設規劃,及其它學院有關學術事務的重大事項。
(二)參與制定與學術有關的政策。指導和組織全院性的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
(三)參與學院學術梯隊培養、選拔以及優秀人才的推薦工作,評議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計畫,評議擬引進的優秀人才,推薦國內外重要的學術組織任職人選。討論、評選重點學科帶頭人和學院特聘教授及首席教授。
(四)根據有關規定,評估、確定院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推薦申請省級、國家級重點學科評選的候選學科,對研究中心的工作進行評議。
(五)評審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評審決定院級科研項目。
(六)檢查、督促教學科研人員遵守學術道德,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的事件進行仲裁,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受院長委託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諮詢,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四節 院學位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是學院學位工作機構。學位委員會的主任由院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學會委員會的其他組成人員由院長任命。
第二十四條 學位委員會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工作細則;
(二)審定授予學位的專業名稱;
(三)審查學位獲得者名單;
(四)對違反規定而獲得的學位提出處理意見;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節 工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學院建立黨團組織,並完善黨團制度。學院董事會與黨組織建立協商溝通機制,同時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 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學院職工的利益,對學院的各項工作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同時教育教職工遵紀守法,提高道德水平,實現學院的和諧團結。
第二十七條 學院教育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設立和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組織和活動。
第六節 學院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院要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有特色的學院規章制度體系,推進依法治院,實現學院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學化。
第三十條 制定規章制度應當依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應當首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以學院章程為依據;學院章程沒有規定的,根據學院管理的需要制定,但必須與法律法規精神相一致。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
(三)貫徹學院的辦學理念。
(四)實踐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最新的科學理論為指導,總結本院的辦學經驗,同時借鑑他人的經驗,力求創新;力爭達到較高的科學管理水平,降低辦學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利於學院的全面、協調發展和持續發展。
(五)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採取公開、民主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 學院的各個單位,每個教師、學生和職員都必須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保證規章制度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 學院執行國家關於教師、職工、學生和教育教學的有關管理規定,維護教師、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學校總資產9.46億元,其中包括固定資產8.12億元,無形資產1.16億元,流動資產1893萬元,淨資產8.18億元。
舉辦者共投入8.315億元;學校辦學積累總計8307萬元。
舉辦本科教育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舉辦者出資;
(二)在業務範圍內收取的學費等收入;
(三)借貸;
(四)接受政府的資助;
(五)接受社會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第三十七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條 學院每個會計年度辦學有結餘時,出資人可以取得回報。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學院應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與財務狀況;取得回報的比例將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列因素,由學院董事會決定,並在該決定做出起15日內,將該決定以及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與財務狀況,一併呈報有關部門備案。
學院如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出資人不得獲取回報。
第三十九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條 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學院改變名稱、層次、類別或辦學期限屆滿申請續辦,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向民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
第四十三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辦學期限屆滿,經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辦學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四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照舉辦者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學院終止後,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於2008年2月3日表決通過,經審批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學院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出、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同意後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