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教育部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和《 教育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教育部政府信息分類

教育部政府信息分為以下15類:

代碼

目錄分類

01

政務概況

06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

11

財務與審計

02

發展規劃

07

高等教育

12

國際合作與交流

03

部門規章

08

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

13

語言文字工作

04

教育綜合管理

09

教育信息化

14

科學研究

05

基礎教育

10

幹部人事人才

99

其他

二、教育部政府信息編排體系 教育部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數據構成:信息名稱、信息索引、生成日期、發文機構、發文字號、信息類別、內容概述、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稱

為信息標題。

(二)信息索引

為一組17位的編碼,由教育部機構代碼、司局(單位)代碼、內容分類編碼、年份代碼、信息流水號、公開方式碼總計17位字元組成,具體表現形式為:

1.教育部機構代碼360(國家標準GB/T4657-2002 《中央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機構代碼》),為3位字元。

2.司局(單位)代碼。分為機關司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共3位字元(見附1)。

3.目錄分類編碼。按一分為15類,分類編碼共2位字元,為01~14和99。

4.年份代碼。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元。

5.信息流水號。為某司局(單位)某年產生的信息的序號,共4位字元。

6.公開方式碼。按照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分類,分別以1、2表示。共1位字元。

如360A03-02-2007-0010-1,為發展規劃司2007年形成的第10條信息,屬於發展規劃類,為主動公開的信息。

(三)生成日期

為信息形成的日期,與信息名稱對應,用8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2006年5月10日用2006-05-10表示。

(四)發文機構

為發文行政機關的名稱,如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等。

(五)發文字號

主要指檔案的文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如教辦〔2007〕13號。

(六)信息類別

見一、教育部政府信息分類。

(七)內容概述

對信息內容的簡要描述。

三、教育部政府信息獲取方式

本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許可權的規定公開本機關製作或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已經移交國家檔案館的信息。

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部分。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部領導成員簡歷、機構設定、工作職能、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2.教育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3.教育發展的規劃、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

4.教育年度統計信息;

5.教育部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6.教育行政許可的設定、調整和取消情況,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法律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式、審批時限以及受理機構的聯繫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準予許可的決定等;

7.教育招生、考試、收費、資助等與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政策;

8.幹部人事任免、公務員錄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相關政策;

9.全國性教育表彰獎勵的有關情況;

10.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動公開信息具體內容詳見《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將通過教育部入口網站、教育部公報、新聞發布會和其他新聞媒體等途徑主動公開上述信息。

(二)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並已將可以依申請公開的部分信息列入了《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的;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與申請人特殊需要無關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機關1980年以前的檔案均已移交國家檔案館,其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除了屬於部分公開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據掌握的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受理機構

機構名稱: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教育部機關大院南門

受理時間:9:00-11:30,13:30-16: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

郵政編碼:

2.申請提出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2,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到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以在教育部入口網站上下載。提交申請時,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將申請表下載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信函、電報、傳真到達申請受理中心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申請公開教育部政府信息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一張申請表只能申請一件信息,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

3.申請處理

(1)審查

收到申請後,本機關將依據條例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2)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並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的申請,屬於我部受理範圍的,在收到申請後予以登記,為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回執》。

(3)答覆

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機關將按照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①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

②屬於教育部主動公開範圍的,出具《政府信息已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③屬於教育部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④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⑤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

⑦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掌握的,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能夠確定掌握該信息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有關機關名稱和聯繫方式。

因故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答覆的,可以將答覆期限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③、④情形下,本機關將在申請人按規定辦理繳費等手續後向申請人提供有關的政府信息。

4.收費標準

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所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附:1.教育部機關司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代碼一覽表.

2.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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