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學校名單

基本介紹2013年6月,教育部公布了批准的高等學校名單和新批准的學校名單。 截至2013年6月21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不含獨立學院)總計2198所,其中全國民辦普通高等學校424所;全國成人高等學校總計298所,其中民辦成人高等學校1所。 獨立學院是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規範後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

基本介紹

2013年6月,教育部公布了批准的高等學校名單和新批准的學校名單。截至2013年6月21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不含獨立學院)總計2198所,其中全國民辦普通高等學校424所;全國成人高等學校總計298所,其中民辦成人高等學校1所。[1]

具體分類

普通高等學校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批准舉辦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即高考),招收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其中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層次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實施專科層次教育;其他機構是承擔國家普通招生計畫任務不計校數的機構。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和批准籌建的普通高等學校等。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不含獨立學院)

獨立學院,也常稱為獨立二級學院,是中國大陸的一種高等院校,專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獨立學院是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規範後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
所謂“新機制、新模式”即民辦機制、獨立辦學(獨立校園、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財務核算、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新的管理體制(一般是董事會管理)。
1998年之後,在當時政策促進下,國內湧現了眾多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但通常寄居母體高校,並不獨立。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開始對此類公有民辦二級學院進行清理整頓,正式提出“獨立學院”說法,並明確“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辦機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它類似的二級辦學機構不屬此範疇”。
2004年起,部分符合獨立學院標準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逐漸通過審批正式轉為獨立學院,但至今仍有眾多並不符合標準的公有民辦二級學院存在。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26號令《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一般為各級公辦大學)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在性質上是一所“完全獨立”、且為“民辦性質”的院校,與所屬的大學關係很小。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獨立學院畢業生,不能獲得所屬大學的證書,只能獲得獨立學院的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也只能授予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1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不含獨立學院)
2 全國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3 全國成人高等學校
本詞條列舉出教育部公布的此批名單中的學校名稱,詳情可見擴展閱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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