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簡章》的通知

二、教育部負責制訂《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的考試大綱》及試題的命制工作。 六、各有關高等學校招收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人數不占學校當年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 九、各有關部門、地方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的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工作。

簡介

教學〔2006〕3號

詳情

現將《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簡章》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管理,其日常工作及錄取組織工作委託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辦公室(以下簡稱聯招辦)負責,聯招辦掛靠在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二、教育部負責制訂《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的考試大綱》及試題的命制工作。
三、各報考點和有關高等學校要按規定嚴格審查考生的身份和報名資格,防止以虛假身份騙取入學資格,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報告,維護港澳台僑招生的嚴肅性。
四、華僑學生的收費標準,參照《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台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教外港〔1999〕22號)執行。港澳台地區學生的收費標準,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台辦關於調整祖國大陸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灣地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教電〔2005〕333號)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港澳辦關於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22號)執行。嚴禁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五、入學後品學兼優的學生可享受國家或學校設定的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另行下達,港澳台地區學生可享受國家設定的獎學金。
六、各有關高等學校招收的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人數不占學校當年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
七、《新生入學通知書》由聯招辦加蓋錄取專用章後函寄考生,任何高等學校(暨南大學、華僑大學除外)不得擅自發放新生入學通知書。
八、暨南大學、華僑大學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參照以上原則辦理,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九、各有關部門、地方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的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工作。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方可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
十、各有關高等學校應按照《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台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精心組織教學,保證培養質量。不得放寬標準,降格以求,濫發證書。對違反校規校紀和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應及時做相應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十一、各有關高等學校須於9月底前將錄取且報到註冊的學生名單(包括學生類別、考試分數、所學專業)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港澳台辦公室。
十二、各有關高等學校按照“一視同仁、適當照顧、保證質量”的原則,對參加聯合招生統一考試報考本校並達到各批次投檔線的考生儘量予以錄取。
十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將本通知及附屬檔案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教育部直屬高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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