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編報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的通知

2008年擬繼續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的省(區、市),招生總規模須在國家確定的計畫限額(附屬檔案3)以內安排。 各省(區、市)在安排分學校招生計畫時,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教育應屆畢業生的總規模在國家確定的計畫限額(附屬檔案3)以內安排。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須報教育部審批,並隨國家確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一併下達和執行。

簡介

根據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發改綜合〔2008〕1號),現將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詳情

一、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要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適當控制招生增長幅度,相對穩定招生規模,切實提高高等教育質量,著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教育公平,保證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二、請據本通知下達的計畫編報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的安排要堅持與高等學校辦學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情況相掛鈎。對辦學條件緊張的學校,尤其對因辦學條件不達標被確定為“黃牌”的學校,要嚴格審定招生規模;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大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力度,堅決調減或停止社會需求不足、畢業生就業困難專業的招生,大力引導、鼓勵高等學校找準辦學定位,明確培養目標,走特色發展之路。
三、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促進教育公平,自2008年起,試行“支援中西部部分地區招生協作計畫”(以下簡稱“協作計畫”)。2008年“協作計畫”安排3.5萬人,全部為普通本科招生計畫,由辦學條件較好的11個省(市)(即輸出省)的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承擔,面向升學壓力較大、高等教育資源有限的5箇中西部省(區)(即輸入省)招生(附屬檔案l和附屬檔案2)。2008年,各地均不得減少面向5個“協作計畫”輸入省的生源計畫,各“協作計畫”輸出省要在上年生源計畫規模和結構的基礎上,按照附屬檔案2明確的規模,將“協作計畫”落實到各輸入省招生。各輸出省(市)和輸入省(區)要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周密部署,確保2008年“協作計畫”順利實施。
四、繼續加強對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層次起點本科教育(以下簡稱普通專升本)的管理,嚴格招生計畫、收費標準和選拔錄取程式。2008年擬繼續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的省(區、市),招生總規模須在國家確定的計畫限額(附屬檔案3)以內安排。“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不得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
五、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各省(區、市)在安排分學校招生計畫時,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教育應屆畢業生的總規模在國家確定的計畫限額(附屬檔案3)以內安排。
六、進一步規範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要堅持以獨立設定的職業技術學院為主要辦學主體,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單獨舉辦五年制高職教育。各省(區、市)五年制高職招收2008屆國中畢業生的總規模在國家確定的計畫限額(附屬檔案3)以內安排。五年制高職進入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生規模要納入各省(區、市)當年高職(專科)招生計畫。
七、加快收縮成人高校舉辦普通高等教育的辦學點和辦學規模,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充分發揮其在學習型社會建設中的作用,改革辦學模式,大力發展多樣化的繼續教育和社區教育。招收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考生進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成人高校,其基本辦學條件必須達到《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教發〔2004〕2號)中有關規定要求。招生資格實行年審制,由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審定。成人高校、廣播電視大學不得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
八、嚴格實行高校招生資格、招生計畫與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相掛鈎的政策,切實維護招生計畫管理的嚴肅性。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未經教育部同意,不得跨隸屬關係下達和調整年度本科、高職(專科)招生計畫。
九、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所屬高等學校的秩序穩定和校園和諧。對招生和辦學行為不規範、內部管理不力的學校,要從緊安排或調減招生規模,情況嚴重的暫停招生。同時,各地各部門不得出台違背國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掛靠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嚴禁中專學校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專科層次院校掛靠本科院校舉辦普通本科學歷教育。
十、未經教育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無軍籍學生開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向軍事院校下達招生計畫。對軍事院校違反國家和軍隊規定擅自招收的無軍籍學生,教育部將不予以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不發放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十一、各地各部門必須加強對普通高校舉辦預科班的管理,未經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舉辦非少數民族預科班。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須報教育部審批,並隨國家確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一併下達和執行。
十二、本科和高職(專科)專業設定和調整須按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未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專業不得安排招生。
十三、請各地、各部門於2008年3月12日前,按照附屬檔案4格式將分學校、第二學士學位和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並傳送電子版至;同時將分學校招生計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社會發展司,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專業招生計畫請於2008年4月1日前分別報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高等教育司。有關部門(單位)、計畫單列市教育局在上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同時,抄送學校所在省(區、市)教育廳(教委)。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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