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事實

教育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教育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或根據。可分為教育法律行為和教育法律事件。前者指在教育活動中能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志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如任命校長,給予違紀學生以處分(作為),教育行政機關放任學校違法行為、放任校舍失修倒塌傷人(不作為)等。

後者指在教育活動中能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如兒童達到接受法定義務教育年齡,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等法律事件。以上兩者都會導致一系列教育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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