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權作為立法賦予學校或教師的權力,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徵。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直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後,隨著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才開始對教育懲戒產生疑問。在賞識教育興起之後,教育懲戒更一度被認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後教育方式的代名詞。 2017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指出,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

基本信息

認識誤區

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權

不少人反對教育懲戒,跟他們把教育懲戒等同於懲罰,甚至等同於體罰有密切的關係。

確實,教育懲戒與懲罰有著密切的聯繫。教育懲戒是教師依據一定的規範,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一種教育方式。

教育懲戒是手段與目的的結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方式才是教育懲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懲罰方式不是教育懲戒。以體罰為例,體罰是懲罰方式的一種,它是指通過對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的行為。體罰有損人格尊嚴,會給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的傷害,甚至會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且體罰宣揚暴力,不利於教育目的的實現,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們要反對體罰,反對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但不能連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懲戒也一起反對。

理論依據

1.教育懲戒權的存在具有心理學依據。

其實教育懲戒與賞識教育同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學習心理學依據。現代西方學習心理學聯結派的代表斯金納認為:行為隨著其後的及時的結果變化,愉快的結果強化行為,不愉快的結果抑制行為。賞識和懲戒都是利用這一原理針對不同的教育情境採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懲戒就是要對學生的不當行為施以不愉快的結果,以抑制其不當行為的一種教育方式。

2.教育懲戒權的存在具有教育學依據。

教育學理論認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而教育懲戒在促進學生社會發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難以替代的價值和功能。社會生活充滿著各種規則和懲戒,若教育要為學生的社會生活做準備,就不能一廂情願地否定教育懲戒,否則學生不能養成良好的規則意識,不能鍛鍊出承擔責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質。

3.教育懲戒權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據。

法理學認為職責與權力是相輔相成的,賦予某個主體履行一定的職責,就必須同時賦予其履行該職責的相應權力。教師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為了履行這一職責,必須賦予教師一定的強制性管理學生的權力。因此,教育懲戒權是一種職業權力,是權力而非權利。權力意味著不可放棄,必須行使,否則就是不作為,就是失職。同時,教育懲戒權還是教師的一種專業權力,教育是一種專業活動,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必須具有保證教育活動順利進行的專業自主權。教育懲戒權是其專業自主權的必然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在教育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懲戒權有其存在的心理學、教育學和法理學上的依據。

遵循原則

1.合法性原則

依法行使教育懲戒權是教師依法施教的當然要求。教師要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我國在多部法律明確規定教師不得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權利。因此,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範圍應止步於學生的正當權利。除了要符合實體法之外,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還應講究正當程式。用於懲戒的規則必須提前確定地讓每一個學生知曉,實施懲戒之前要給犯錯誤的學生足夠的提醒與告誡,要給學生辯解的機會與權利。

2.合教育性原則

教育懲戒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學生,不是為了給學生造成痛苦,而是為制止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因此,要做到合教育性就要求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時要遵循必要性原則(謙抑性)。所謂必要性,即能夠使用其他更溫和的教育方式達到教育目的,就儘量使用其他更溫和的方式;能夠使用更加輕的教育懲戒方式達到教育目的的,就儘量使用更加輕的教育懲戒方式。教育要講究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此,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既要遵循規則的普適性又要照顧學生的個體差異。

3.教育懲戒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從斯金納的理論中我們可以知道,教育懲戒有其自身優缺點,它能夠抑制學生的不當行為,但是它不能促進良好行為的養成。教育不能僅僅滿足於暫時抑制學生的不當行為,還要努力促成學生良好行為的養成。因此,教育懲戒要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當我們運用教育懲戒權制止了學生的暴力行為的時候,我們還要通過說理改變學生的認知,讓學生認識到暴力行為的危害,通過賞識等正面強化的方式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人際交往模式。總之,我們不能只滿足於不讓學生做什麼,我們還要讓學生明白可以做什麼,並且讓學生努力做成。

4.無冷靜不教育原則

當今社會,各界對教育與教師的關注越來越多,期待越來越大,學校內部對教師的各種考評更是多如牛毛,家長與學生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這一切導致教師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教師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慾,面對巨大壓力亦會有情緒失控的時候。人在不冷靜的時候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大多數的懲戒不當的教育事故都是在教師情緒失控的時候發生的。因此,在面對犯錯誤的學生時,當覺察到自己的情緒不正常時,教師可以先遠離學生,等自己冷靜下來在處理,做到無冷靜不教育。

原因分析

在教育實踐中,教師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懲戒權,要么濫用教育懲戒權。這一現象除了與我們長期迴避教育懲戒,對其研究不夠、研究不深有關之外,還與我們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不足有密切的關係。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了教師有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權力。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教育懲戒權給予肯定,但沒有明確提出教師擁有懲戒權,更沒有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權實施的條件,實施的方式、範圍、限度及教育懲戒權濫用的後果以及所採取的救濟途徑等。

近年來,中國小教師以體罰為主要內容的懲戒權早已被取消、禁止,“愛的教育”之熱潮席捲教育界,賞識教育成為主流。這固然與媒體導向有關,其根源卻在“中國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寶”“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長呵護,在家錦衣玉食、溫言軟語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學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賞識教育、以人為本成為家長主張學生權利的利劍,老師不敢管、不能管,職業領域漸漸縮成了“授業”這一角天空。

教育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授書本知識、應對考試只能算是授業解惑,是排在教孩子為人處世的“傳道”之後的。賞識也得有是非標準,人本更指尊重人格。賞識教育與懲戒教育並不相悖,獎懲分明才利於學生心理健康成長。

代表建議

2017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指出,近年有一些教師體罰學生的報導見諸報端,體罰當然不好,但是過度渲染,讓老師對學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點兒挫折都不能受,這同樣是教育的失敗。如今,學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來越多,陳舒認為,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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