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原出版於1890年,是一本有關教會法的基礎讀物。全書由四編組成,編下設部,部下設章。第一編概述了教會法的相關術語、要素,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權威性和淵源,梳理了教會法的歷史演變,介紹了從早期教會至中世紀《教會法大全》期間的主要成果。第二編論述了教會日常管理中的法律,介紹了治權、聖統制及教會的組成單元。第三編論述了教會維持存續所需藉助的恩寵、神恩及懲戒三類手段。第四編論述了教會組織自中世紀以來的演變、教會的禮儀制度以及刑事、民事訴訟制度。本書是西歐教會法的普及性入門讀物。
作者簡介
奧斯瓦爾德·J. 萊舍爾 Oswald J. Reichel, 1840—1923
英國聖公會人士,生於德比郡奧克布魯克。曾求學於牛津大學王后學院。先後獲牛津泰勒學者、艾勒頓神學論文作家、詹森與丹尼爾神學學者等榮譽。於1865年晉鐸,擔任伯克郡北辛塞克堂區助理牧師。1865年至1870年擔任牛津大學庫德斯登學院副院長。1869年至1886年擔任斯巴雪爾特堂區代理。
著有《教會在基督徒使命上的職責》、《中世紀的羅馬宗座》、《教會法原理》、《13世紀英國禮儀服制》、《9世紀羅馬的大禮彌撒》、《教會法完全指南》(上、下卷),同時還譯有德國神哲學家E. 策勒爾(E. Zeller)的《蘇格拉底與蘇格拉底學派》、《斯多葛主義者、伊壁鳩魯主義者與無神論者》等。
李秀清
1966年生,浙江臨海人。法學博士,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學報》主編,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及上海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會長等職。曾在英國牛津大學(2003年1月至7月)、美國密西根大學(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6/2007年富布賴特研究學者)及德國馬普所歐洲法律史研究所(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訪學。
出版的著作有《日耳曼法研究》、《所謂憲政》及其他合(譯)著十餘部。曾獲 “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著作一等獎”、“上海領軍人才”、“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和稱號
趙博陽
1987年生,上海人,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在讀博士研究生,主要學術興趣為西歐中世紀法律史、教會法。
圖書目錄
第一章教會法與其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主題的類別
第一編論教會法規與教會法
第一部論廣義的教會法規——含義、淵源和權威性
第三章論廣義的教會法規
第四章教會
第五章教會的憲章
第六章教會制定法規的權力
第七章教會法規的批准
第八章教會內的立法權威——世界主教團
第九章教會治權——教區主教
第十章教會法規的權威淵源
第十一章教會法規的輔助淵源
第二部論作為科學的教會法
第十二章教會法——河流
第十三章法規彙編
第十四章教會法規的法典化
第十五章《教會法大全》
第十六章《格氏律》
第十七章《額我略九世手諭集》
第十八章波尼法爵八世的《第六書》
第十九章《格肋孟書》
第二十章《編外卷》
第二十一章《教會法大全》的權威
第二十二章教會法的法律或國家權威
第二十三章《教會法大全》的法律價值
第二十四章英國教會法的權威
第二十五章《至尊法案》和《聖職人員服從法案》影響下教會法的權威
第二十六章教會法的教會權威
第二十七章作為整體的教會法
第二編論教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章論教會權力
第一部論治權
第二十九章宗徒與世界主教團
第三十章聖秩與治權
第三十一章治權的種類
第三十二章治權的取得——頭銜
第二部行使治權的聖職人員——聖統制
第三十三章主教居間行使治權
第三十四章偉大的宗主教
第三十五章教宗
第三十六章羅馬教廷
第三十七章低級宗主教或高級教長
第三十八章總主教與都主教
第三十九章都主教的司法代理
第四十章教區主教
第四十一章主教的選舉
第四十二章主教的批准、調職與辭職
第三部治權的單元——教區
第四十三章教區治權
第四十四章聖職團
第四十五章主教的管理員
第四十六章教區管理員
第四十七章堂區聖職人員
第三編論塵世教會的聖潔及維護所需的特定要素
第四十八章論恩寵、恩惠與懲戒
第一部恩寵的手段
第四十九章聖事、類聖事和公開敬禮
第五十章聖事
第五十一章聖洗聖事
第五十二章聖體聖事
第五十三章類聖事
第五十四章堅振
第五十五章傅油和終傅
第二部論神恩
第五十六章神聖的身份
第五十七章廣義的聖秩
第五十八章聖秩
第五十九章司祭職
第六十章司祭職的資格
第六十一章論聖職人員的虧格
第六十二章主教
第六十三章主教的資格
第六十四章主教的職責
第六十五章執事職
第六十六章小品
第六十七章婚姻
第三部懲戒與制裁
第六十八章教會的司法權
第六十九章教會司法權的主要事項
第七十章教會的犯罪——小罪與大罪
第七十一章私下的懲戒——補贖
第七十二章公開的懲戒
第七十三章聖職人員的懲戒
第七十四章對聖職人員的制裁
第七十五章對平信徒的制裁
第四編論中世紀和現代教會組織的擴張
第七十六章12世紀教會身份的轉變
第一部教區制度的修正——有治權的子單元
第七十七章教會的捐贈
第七十八章教會財產
第七十九章教會單元(教區)的財產
第八十章教會財產的影響
第八十一章堂區
第八十二章堂區法人——堂區長
第八十三章堂區祿位
第八十四章堂區的牧靈職責
第八十五章祿位的辭去
第八十六章財團
第八十七章團體與社團
第八十八章修會與隱修會
第二部聖體敬禮的修正
第八十九章公開敬禮對感恩禮的取代
第九十章公開敬禮與堂區制度
第九十一章聖禮
第九十二章時辰頌禱
第九十三章聖所
第九十四章教堂的祝福禮和祝聖禮
第九十五章聖時——節慶與齋期
第九十六章聖時的遵守
第三部教會懲戒在中世紀和現代的實施
第九十七章教會司法職能的擴張
第九十八章基督徒法庭
第九十九章有合法管轄權的法官
第一〇〇章原告和被告——代辦律師和訟務律師
第一〇一章民事案件中的原告
第一〇二章刑事訴訟——控告
第一〇三章刑事訴訟——告發
第一〇四章審訊
第一〇五章被告的可控性
第一〇六章刑事訴訟——激活法官之職
第一〇七章刑事訴訟——審訊
第一〇八章刑事訴訟——裁判
第一〇九章英格蘭基督徒法庭的成文法限制
第一一〇章英格蘭教會訴訟程式的成文法規定
第一一一章總結
附錄譯名對照表
序言
導讀
一
奧斯瓦爾德·J.萊舍爾(Oswald J.Reichel),英國聖公會人士。1840年生於德比郡的奧克布魯克(Ockbrook)。曾求學於牛津大學王后學院(Queens College,Oxford)。先後獲得牛津泰勒學者、艾勒頓神學論文作家、詹森與丹尼爾神學學者等榮譽。萊舍爾於1865年晉鐸,並於當年擔任伯克郡北辛塞克堂區(North Hincksey,Berkshire)助理牧師。1865年至1870年擔任牛津大學庫德斯登學院(Cuddesdon College,Oxford)副院長。1869年至1886年擔任斯巴雪爾特堂區(Sparsholt)的代理。卒於1923年。
萊舍爾的代表作有《教會在基督徒使命上的職責》(The Duty of the Church in Respect of Christian Missions,1866)、《中世紀的羅馬宗座》(The See of Rome in the Middle Ages,1870)、《教會法原理》(The Elements of Canon Law,1890)、《13世紀英國禮儀服制》(English Liturgical Vestments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1895)、《9世紀羅馬的大禮彌撒》(Solemn Mass at Rome in the Ninth Century,1895)、《教會法完全指南(上、下卷)》(A Complete Manual of Canon Law,2 Vols.,1895-1896),同時還譯有德國神哲學家E.策勒爾(E.Zeller)的《蘇格拉底與蘇格拉底學派》(Socrates and the Socratic Schools,1868)、《斯多葛主義者、伊壁鳩魯主義者與無神論者》(Stoics,Epicureans,and Sceptics,1870)等。
二
本書原著(The Elements of Canon Law)出版於1890年,屬有關教會法原理與基礎的普及性讀物。全書分為四編(Part),編下設部(Division),部下設章(Chapter),共111章。
第一編具有總論性質,從廣義的角度概述了教會法。這一編下設兩部,共27章。第一部分介紹相關術語的概念、教會法的要素、教會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以及其權威性和淵源;第二部分則探詢教會法的歷史演變,介紹從早期教會直至中世紀《教會法大全》的主要教會法成果。
第二編論述教會法中的行政法部門。本編下設三部,共20章。第一部分介紹教會法中非常重要的元素——治權,從治權的主體、種類及權力資格等方面進行論述;第二部分則重點介紹教會法的另一個要素——聖統制,上至教宗、下至主教,全面地論述教會行政組織的形式與等級制度;第三部分則介紹治權的最小單位——教區,涉及管理人員、機構等方面。
第三編論述了教會賴以存續所需藉助的三類手段。此編下設三部,每個部分各對應一類手段,共28章。第一部分介紹恩寵,包括聖事和類聖事兩種手段;第二部分介紹基於特定身份而獲得的恩寵,包括聖職人員的身份和婚姻的身份兩種,與第二編第二部從行政組織的角度解析各等級的聖職人員不同的是,此部分則是從教會聖事的角度進行論述;第三部分介紹懲戒的手段,其實質乃是教會刑法中的刑罰。
第四編論述了教會組織從中世紀到現代的演變與擴張。本編下設三部,共36章。第一部分介紹教會最小治權單位——教區自中世紀以來的演變,以及各種子單元的出現。這些子單元包括堂區,及以修會為代表的各種社團。第二部分介紹教會的各種禮儀制度。第三部分則介紹教會自中世紀以來的刑民事訴訟制度。
三
作者萊舍爾是英國聖公會神職人員,而本書卻是一部主要論述嚴格意義上的天主教會法的著作。由於萊舍爾的身份特殊,可以說他是天主教會的局外人,故本書的內容也打上了特殊的烙印。
特殊性首先體現在全書的傳承性上。英國聖公會雖然自亨利八世時代以來,就和羅馬天主教分道揚鑣,但卻從未宣稱自己脫離宗徒統緒,也未否認自身與羅馬教會的共融。這在書中可略見一斑。雖然萊舍爾屬於聖公會,但他卻未將此寫成一部英格蘭教會法的專著。事實上聖公會的法律本就脫胎自天主教會法,可以說是一脈傳承。
傳承性首先體現在第一編第二部分中。作者在該部分對教會法進行了歷史的溯源,從教會最初的會議教規、早期粗糙的教會法彙編,到中世紀盛期以來教會法法典編纂化趨勢下的產物,以《格氏律》(Decretum Gratiani,又譯為《格拉蒂安教會傳》、《教會法匯要》)為代表象徵教會法學科的成熟,直至《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歷史性的巔峰。不難發現,作者認可本書所論之教會法是歷史地傳承自天主教會一脈。
傳承性還體現在主題的分類上。縱觀全書,作者為進行相關的介紹與論述,將教會法分為若干主題和子題,譬如一般性總則(教會法的本質、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成文法與習慣、治權等)、教會成員(以聖職人員為主,包括他們的權利義務、任職資格,兼涉及平信徒與其他團體,如修會、社團法人等)、聖統制(教會等級制度、教宗、世界主教團、教廷、教省、教區、主教、堂區等)、聖事禮儀(洗禮、堅振、彌撒、傅油、聖所、節期等)、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綜觀其他教會法論著和歷史上的教會法彙編,就能發現本書的各個主題與它們之間的一致性,上述主題都是被普遍討論的,也是構成教會法的基本元素。甚至1983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所涉及主題和此書也別無二致。
此外,本書的傳承性還體現在所選取的材料上。每當作者介紹某一專題時,必引述聖經經文、教父言論、教會會議頒布的法規(甚至與作者同時代的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教宗手諭、教會習慣等來加以論證。如在第四編中對教會訴訟制度的介紹,作者於每章之前,先就從早期教會以來的規定和做法加以回顧。這些論據,其實質乃是教會法一貫的權威法律素材,是自古以來教會法學者在編訂教會法彙編時所蒐集的法律淵源。因而,可以說,本書是建立在傳統的基礎之上進行論證的。
不過,如前所述,作者萊舍爾乃英國聖公會人士,他給本書也注入了英格蘭的地方特色,使本書在傳承的基礎上又具有特殊性。
特殊性首先體現在內容的區分上,尤以第三編聖事的討論為典型。萊舍爾在這裡將聖事僅僅局限在聖洗聖事和聖體聖事上,而堅振、終傅、聖秩、婚姻、告解等被天主教歸為七聖事範疇的,卻均被他歸到了類聖事的範疇中。他如是區分,乃是認為它們沒有聖經中基督指示的依據,而是由教會所建立,因此不算在聖事之列,屬典型的聖公會神學觀點。這也是本書與天主教教會法資料的一大不同之處。
特殊性的另一方面體現在對英國本土素材的大量引用上,尤以第四編訴訟制度的討論為典型。萊舍爾不僅在追溯教會訴訟制度歷史時加入英國教會的做法,甚至還設了兩個專章,大量引用自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以來英國成文法中的各項法案,探討英格蘭教會獨有的訴訟制度,甚至比較少見地在第109章末尾對自己教會的制度發表了直白的個人見解。相同的情況也存在於第二編探討教區治權時,詳盡介紹了坎特伯雷總主教治權下的各類管理機構。
四
相對於作者另一部論著《教會法完全手冊》(上、下卷),本書則屬於相對簡易的普及型讀物。從出版年代上看,本書可以說是作者為寫作後來的這部二卷本手冊的預備之作。書中對教會法的各項基本要素進行了介紹和論述,兼具傳承性與歷史性。鑒於本書的特色,及有關教會法基礎理論的中文成果相對薄弱,我們依據倫敦出版商托馬斯·貝克(London:Thomas Baker)1890年出版的版本,翻譯了此書。
在翻譯過程中,如何處理原著的注釋曾頗費思量。原著幾乎每一頁都有若干注釋,列出很多的著作和文獻,其中絕大部分是拉丁文和共通希臘文,而且都是中世紀以來的教會法彙編或者19世紀前的研究著作,在國內很難查找到。我們確定的最終方案是,僅翻譯原著注釋中的英文部分,保留文獻引注的格式以及拉丁文、共通希臘文的原始引文不作翻譯,以便有興趣和有能力的讀者能夠檢索相關的原始文獻。考慮到本書是一部嚴格論述天主教會法的著作,為保證譯名的統一,在人名、地名、職位名稱等專有名詞的翻譯上,採用國內天主教會約定成俗的譯名,並特別製作譯名對照表置於附錄中,以便於讀者查找和理解。
譯事艱難,費心費力。在一年多的翻譯過程中,儘管反覆譯校,精益求精,但疏漏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李秀清趙博陽謹識
2013年11月12日
於上海萬航渡路1575號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