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資制度

教師工資制度是中國實施的關於教職工工資的規定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50—70 年代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1985 年開始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部分組成。中國小、幼兒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高等學校教學人員職務名稱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分列;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科研人員及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中國小教學人員職務名稱按高級、一級、二級、三級教師分列。

高等和中初等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也有相應的職務名稱。職務工資以職務確定。工資的前三部分按國家統一標準規定,獎勵工資以個人勞績而定。工齡和教齡工資標準統一,數量因工齡和教齡長短而異。1993 年 10 月後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與國家機關職務級別工資制脫鉤,以體現教育事業單位特點。教學人員工資由職務等級工資和津貼兩部分構成。職務等級工資為工資構成中相對固定的部分,占工資的 70%,主要體現工作能力、責任、貢獻、勞動的繁重複雜程度,適當體現年齡差異;津貼具有浮動工資的職能,主要體現各類人員崗位特點、工作實績和勞動的數量與質量,占工資的 30 %。教學人員職務系列名稱不變。

2018年9月25日,福建省印發《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著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確保中國小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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