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輔導企業申報科技項目和創新基金項目的專業公司。

基本信息

簡介

為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規範我區政府性投資公司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債務規模,防範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性投資公司在我區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創新制度、最佳化結構、穩步推進、科學合理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通過平台整合、結構調整、融資聯動等措施,建立政府性投資公司長效管理機制,規範公司融資行為,落實償債責任,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健康發展,實現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總體目標

通過進一步理順政府性投資公司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調度有序、經營規範的資金運作機制,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程式嚴密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獎懲並舉的考核激勵機制,做優、做強、做大政府性投資公司,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抗風險能力。

主要任務

(一)建立平台整合機制

為加強對政府性投資公司國有資產監管,降低政府性投資公司管理成本,進一步盤活公司存量資產,理清公司產權鏈,精簡公司投資級次,縮短管理鏈條,最佳化產權結構,按照“循序推進、成熟一家、整合一家”的總體思路,對全區二級及二級以下政府性投資公司進行重組、整合。

1.對職能已經完成或職能已被替換的政府性投資公司,清算後註銷,人員分流,剩餘資產上繳給出資人。

2.對為實施項目而設立的政府性投資公司,項目建成後,公司註銷,人員分流,公司所有資產、負債歸併到相關公司。 3.對參股設立的市場化運作的政府性投資公司,投資競爭性領域或效益不佳的,應適時退出,按規定收回投資。具體整合方案由區國資管理部門會同鎮海投資有限公司(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另行制訂。

(二)規範新設公司審批程式   

原則上不再按行業、部門、項目新設政府性投資公司,確需新設公司的,產權鏈應控制在三級以內,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由相關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申請,經區國資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議批准。

(三)加強負債管理

按照“適度從緊、量力而行、最佳化結構、明確責任、防範風險”的原則,努力將政府性投資公司債務規模控制在實際償債能力範圍內,增強約束力,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1.實行債務計畫管理。各政府性投資公司必須在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融資計畫,明確融資規模方式期限、成本、融資項目、還款來源等,由鎮海投資有限公司(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匯總後,會同區財政、國資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融資方案,報請區政府審議批准。

2.建立舉債審批制度。政府性投資公司應在批准的年度融資計畫內舉債,舉債之前應履行審批手續。其中,區國資委(辦)直接出資的政府性投資公司(統稱一級公司)舉債,報區國資管理部門審批;其他政府性投資公司舉債,按產權隸屬,報一級公司審批,審批結果報區國資管理部門備案。審批辦法另行制定。

3.建立債務規模限額管理和風險預警制度。各政府性投資公司必須正確處理好舉債規模和償債能力之間的關係,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舉債政府性投資公司必須承擔償債責任。各政府性投資公司必須加強債務控制,嚴格控制負債規模和負債率,做到債務規模和資產相匹配

4.建立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季度結束15日內,各政府性投資公司應將上季度融資計畫執行情況分別報主管部門、鎮海投資有限公司(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由鎮海投資有限公司(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匯總後,報區財政、國資管理部門。

經營性投資公司僅上報年度債務報表,於年度結束15日內上報出資人和鎮海投資有限公司(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備案。

(四)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各政府性投資公司要嚴格按照《鎮海區區屬政府性投資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政府性投資公司實行費用支出預算管理,從嚴控制三項費用支出。各政府性投資公司必須在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費用支出預算草案,按級上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區國資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小組審查後,由區國資管理部門批准;各政府性投資公司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公用經費支出相關規定,從嚴控制考察費、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支出。財政、國資、審計、區紀檢(監察)等部門做好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資金調劑制度

按照“部門協作、信息共享、資源共用、餘缺調劑”原則,各政府性投資公司在不改變公司經營模式,不影響公司獨立運作的前提下,建立良性聯動調劑機制。在實現政府性投資公司間融資信息、融資平台、融資項目共享基礎上,實行資金調劑,增強資金調控能力,減少閒置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經營性投資公司不納入聯動調劑範圍。

具體聯動方案由區國資管理部門會同鎮海投資有限公司(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另行制訂。

(六)建立考核激勵機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資公司考核激勵辦法,充分調動政府性投資公司積極性。

1.按政府性投資公司的不同屬性,實行分類考核。核定各政府性投資公司薪酬總額,將薪酬總額分為基本薪酬和考核薪酬,其中考核薪酬根據政府性投資公司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對公益性投資公司,重點考核項目管理、項目資金管理、費用管理等;對經營性投資公司,重點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業績等。

2.明確考核責任主體。按照“誰出資,誰考核”的原則,落實責任主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區國資委(辦)直接出資的一級公司,由區國資辦負責考核,其他各級公司由上級出資公司負責考核。

具體考核辦法由區國資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訂。

四、其他

(一)各鎮(街道)下屬政府性投資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區國資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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