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預經濟機制研究

政府干預經濟機制研究是郭哲的一篇論文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郭哲著

導師

石柏林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湖南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行政干預 權力 經濟機制 經濟法

館藏號

D912.29

館藏目錄

2010\D912.29\19

內容簡介

在體制轉型時期,市場的自由發展必然要求淡化經濟生活的計畫成分和權力色彩,唯有政府職能轉變與政府權力重構才能成就市場經濟必需的自由。如何使我國政府在干預經濟的過程中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有限有效地干預經濟,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穩定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和公正,是法學界、經濟學界、政治學界共同探討的課題。 經濟法視域中的政府權力是由法律賦予的,政府憑藉擁有的巨大的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在公共生產過程中,對一切公私企事業部門及國家各種行業進行直接間接的經營管理或進行巨觀的調節控制的一種強制力和支配力。政府干預經濟在應然層面具有獨特性。其特性主要有:干預主體的主被動統一性、干預手段的誘導性、干預範圍的合法性、干預性質的經濟性、干預目的公益性。由於政府的權力對於公民的權利來說是從屬、派生性的。在干預前和干預後的社會狀態中,自由的份額並沒有減少,自由並沒有向干預者轉移,只是通過干預重建了經濟自由秩序,干預只能是這樣一種自由秩序重建的法律理由,而不能是干預者掠奪被干預者權利的理由。但在經濟生活中,完美而理想的市場機制是不可能存在的,由於市場機制的缺陷決定了政府干預的積極主動性。而政府是由個人組成的,擁有自己的利益追求,這又使得政府權力並不比市場更高明,應保持一定的距離,相對被動於市場的需要才進行干預。政府通過權力在干預經濟過程中,由於其主被動一體性,在干預手段上,公法上的強制行為並不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惟一選擇,在有些情形下甚至不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最優選擇,干預手段反而以非強制性,誘導性手段為主。政府干預經濟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政府的任何干預都應當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政府干預經濟旨在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職能,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它作用的對象是一定的社會經濟生活。政府干預經濟是與社會利益或曰社會公共利益聯繫在一起的,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中心,為實現其社會經濟職能,必須致力於社會利益的實現和增進,保障社會利益。通過干預,政府不應成為新的利益關係中的利益訴求者與索取者,干預必須是為了被干預者利益而進行的干預,而不是為了干預者利益而進行的干預。即干預必須超越市場利益關係,干預者是為了正義、公平而進行的干預,干預者不得從中牟取利益。 政府干預經濟的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是政府干預經濟機制構建的基石。需要與共生的存在是政府干預經濟的邏輯前提,市場失靈理論為政府干預經濟找到了經濟學的理論必然,政府權力與權利之間的辨證關係則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法理淵源。世界範圍內各國政府干預經濟機制給我國政府干預經濟機制提供了許多可資借鑑的經驗。 回顧我國政府通過權力干預經濟的歷史過程,出現了諸如政府行為的低效率、政府干預結果的不確定性、政府越權干預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地方貿易壁壘和地方保護、尋租與腐敗的產生等變異現象。透過現象探尋這些變異現象背後的原因,主要在於市場經濟本身的不完善、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市場經濟必備的法制不健全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其中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和股票市場中政府干預行為的現實實例說明完善政府干預經濟機制構建的緊迫性和可行性。 為了改變我國政府干預經濟過程中的變異現象,完善中國政府干預經濟機制勢在必行。此機制應由政府干預經濟的原則、政府干預經濟過程中政府的定位、政府干預經濟的內部行政機制及憲法制約機制四部分緊密聯繫,相互作用形成。其中原則是干預機制構建的坐標,只有在權力法制原則、效率提高原則、秩序穩定原則和社會公平原則的指導下,此機制的構建才符合整個社會發展的方向。因為只有在以權力法制原則為原點,才能保證市場經濟朝著效率提高和秩序穩定的正向橫坐標方向發展,同時只有在社會公平原則這一終極目標的正向縱坐標不斷延伸的基礎上才能使坐標上的任何一點的數值達到最大值。而政府定位是整個機製得以良性運轉的關鍵,有限有效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人道政府的五位一體的綜合體的形成,使政府通過權力干預經濟過程中的主體不會出現變異,使系統正常運轉。而中央政府權力與地方政府權力框架的重構有如系統的潤滑劑,在不更換整台機器設備的前提下,使機器的每個零部件更好的鉚和。最後,憲法的經濟干預尤如安全閥,是整個機制良性運行的保障。實踐表明,憲法規定政府對經濟的明確干預能夠有力地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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