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由政府自上而下設立結構嚴密的專門管理體育事業的行政機構對體育事業進行全面管理,管理許可權高度集中於行政部門;通過行政命令方式對體育事業的巨觀和微觀方面進行全面管理。雖然有社會體育組織,但大部分只是名義上的,同構於政府機構中,不具有管理體育具體事務的實質功能。
評價
優勢
充分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性對全部體育資源集中調配,從而有利於集中有限資源發展體育事業,在較短時間內、在基礎較為薄弱的情況下實現和預期目標。
劣勢
行政權力干預過強,國家對體育事業管轄範圍過寬,強制性過大,嚴重抑制了社會力量對體育事業的參與和支持,導致體育事業發展可持續性和活力不足。同時,管理效益低下,資源浪費現象常見,最終限制體育的健康發展。
代表國家
主要存在於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古巴、朝鮮、曾經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東歐各國。例如,前蘇聯的體制是共產主義教育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體委下設33個司局,全面負責制定體育方針政策與發展戰略,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建立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的關係,建設體育設施,培養運動員、教練員等體育人才,舉辦各級運動會,可以說是事無巨細,包攬一切體育事務。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體育管理體制也是仿照前蘇聯的模式建立起來的,也是較為典型的政府主導型體育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