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監執行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行。
收監執行的種類和條件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作出判決的罪犯。
2、判決的刑罰必須是實刑。
3、管制、緩刑(除死緩外)、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不屬於收監的範疇。
二、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收監執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這裡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伏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1、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
3、採取自傷、自殘、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拖延暫於監外執行的。
4、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醫療、診斷病歷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