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率評價法

具體的限制條件如下:1、使用收益率評價績效,只能進行同期比較。 上述的限定條件可以使以收益率評價基金績效的結果相對客觀,但仍然不能完全避免收益評價結果的盲目性。 2、以收益率評價基金績效高低是不客觀的。

收益率評價法的限制條件

收益率評價法由於具有計算簡單、便於理解的特點,實踐中,仍然得到了廣泛的套用。但在使用時,必須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使其對市場走勢和風險水平不敏感。具體的限制條件如下:
1、使用收益率評價績效,只能進行同期比較。不同時期的市場走勢不一樣,所以不同時期的基金不具備可比性,即使是同一基金,不同時期也不可相比。
2、在使用收益率進行評價前,必須按風險程度對基金進行分類。不同風險水平的基金,不能用收益率來比較。
上述的限定條件可以使以收益率評價基金績效的結果相對客觀,但仍然不能完全避免收益評價結果的盲目性。最根本的方法是使用對市場走勢和風險不敏感的指標來評價基金績效,如詹森指數、特雷諾指數和夏普指數等。這些指數能更加客觀準確地評價基金績效,尤其需要取得準確的投資組合β值資料。在我國目前的市場信息條件下尚不易做到,這有賴於加快市場信息傳導機制的建設。

收益率評價法的評價

雖然上式直接反映了投資者對投資收益最大化目標的追求,但該式只能說明基金的增值程度,並不能準確反映基金經理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基金績效的真實狀況。
收益率評價法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儘管投資者的目標是獲取高收益,但是按照收益水平選擇基金是不明智的,過去的高收益,並不能保證現在或將來的高收益。
2、以收益率評價基金績效高低是不客觀的。基金績效本質上是基金經理獲得收益、規避風險的能力。基金經理的能力越高,基金績效就越好,所以基績效評價的實質是對基金經理人員能力的評價,但是通過收益率的高低不能看出基金經理能力如何。這是因為收益率並不是僅由基金經理的能力決定,而是由多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場走勢和基金的風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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