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銷售的核算
以下是分期付款銷售的幾種不同的核算方法。
逐步確認法隨著收到的分期貨款,逐步確認產品銷售收入,並按收入與成本之比結轉產品銷售成本。
(1)發出商品時: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產成品;
(2)收到第一批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產品銷售收入;
(3)同時,按收入與成本之比結轉已貨款產品成本:借記產品銷售成本,貸記產成本;
以後各期會計處理同(2)(3)。
成本回收法只有在收回全部分期銷售的產品成本以後,所收貨款才能確認為產品的銷售收入(毛利)。
(1)發出商品時首先登記銷售:借記應收賬款,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收入及成本,並將毛昨遞延:借記產品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成本及產品銷售遞延毛利;
(2)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如果收到的貨款補償成本有餘,則將超出成本部分:借記產品銷售遞延毛利,貸記產品銷售銷售毛利;
以後各期會計處理同(2)。
一次確認法按交付貨品作類確認產品銷售收入的時點。
(1)發出商品時,確認全部銷售收入並結轉全部成本:借記分期應收銷貨款,貸記產品銷售收入;記產品銷售成本,貸記產成品;
(2)以後各項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分期應收銷貨款。
最後確認法在收齊貨款後確認產品銷售收入的一種辦法。
(1)發出商品時: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產成本;
(2)每期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已收分期付款銷貨款;
(3)貨款收齊時:借記已收分期付款銷貨款,貸記產品銷售收入;
同時結轉成本:借記產品銷售成本,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在上述4種分期付款銷售核算方法中,第一種方法最符合收入實現原則,同時也是在實務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方法。成本回收法是在美國運用的一種方法,只當銷售貨款的可回收性(Colleclibility)難以合理的預計時,才能採用。譬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APB)等10號意見書允許出售方在“缺乏預計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礎”時,採用成本回收法確認銷售收入及其利潤①。同樣地,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關於特許經營費的第45號財務會計準則②以及關於不動產的第66號財務會計準則中③,也要求出售方在銷售貨款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時採用此法。與第一種方法相比,成本回收法更為穩健。第三種方法與第四種方法是分期付款銷售收入確認的兩個特例,在實務中一般很少使用。
註:
①APB Opinion No.10“Omnibus Opinion-1966”,Par.12,AICPA,1969.
②SFAC No.45,“Accounting for Franchise Fee Revenue”,Par.6,FAS
③SFAC No.66,“Accounting for Sales of Real Estate”,Pars62-63,FASB,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