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收入指標
收入指標的分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二元的現實,主要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個人所得稅。
生活費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贍養支出-贈送支出-親友搭夥費。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費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涵義:
用來衡量家庭收入狀況的具體變數,主要有家庭收入總額、收入增長額、人均收入額、家庭收入集中程度等。(1) 家庭收入總額。家中各項收入的總和,或家庭成員收入的總額,是衡量家庭經濟狀況,反映家庭組織收入狀況的最重要指標。
引申:
目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農民純收入指標,是指農村居民家庭全年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於進行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它是反映農民家庭實際收入水平的綜合性的主要指標。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包括從事生產和非生產性的經營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帶回和國家財政救濟、各種補貼等非經營性收入;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自產自用的實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銀行、信用社和向親友借入等屬於借貸性的收入。 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居民家庭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 農民純收入和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區別在於: 從指標的含義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中能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標。而農民純收入,則是指農民的總收入扣除相應的各項費用性支出後,歸農民所有的收入。這個指標是用來觀察農民實際收入水平和農民擴大再生產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從形態構成上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種形態,即價值形態。它只是反映城鎮居民的現金收入情況。而農民純收入的實際形態有兩種,一種是價值形態,另一種是實物形態,主要是指農民自留的糧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農民的現金收入情況,也反映了農民的實物收入情況。 從可支配的內容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於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農民純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費,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產費基金,用於農民的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外,從兩者所反映的實際收入的角度看,農民純收入基本上反映了農民收入的真實水平。而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沒有包括城市居民在醫療、住房等方面間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運用上述兩項指標進行城鄉居民收入對比時,要充分考慮兩者的區別,全面正確地加以分析。
歷史
從1984年起,我國將採用國民收入指標作為衡量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之一。這對建立和完善計畫、統計的綜合指標體系,加強計畫經濟的管理,促進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過去,我國一直採用總產值指標作為衡量國民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並列為考察企業經濟效果的指標之一。實踐證明,用總產值指標,不僅不能準確地反映國民經濟情況,而且還助長了一些企業片面追求產值、忽視經濟效益的現象。結果,產值增長了,水份很大。顯然,總產值指標弊多利少,在客觀上不能適應提高經濟效益和四化建設的需要。